(一)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chǎn)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這是最簡單,,也是最好處理的一種情形,。
首先,,明確產(chǎn)權,不論房產(chǎn)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chǎn)。其次,,明確產(chǎn)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xiàn)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xiàn)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chǎn),。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也是如此的。
(三)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chǎn)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chǎn),。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chǎn),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
(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chǎn)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問題實際上就是,,房產(chǎn)證的取得與房屋產(chǎn)權歸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筆者認為,,房產(chǎn)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chǎn)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chǎn),還是要將財產(chǎn)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chǎn)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后就已經(jīng)取得,房產(chǎn)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六)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七)房產(chǎn)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chǎn)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chǎn)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chǎn)之訴,,后根據(jù)析產(chǎn)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八)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chǎn)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chǎn)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jīng)]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夫妻離婚房產(chǎn)分割的有關規(guī)定
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司法解釋,北青網(wǎng)將離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為公房使用權的分割和產(chǎn)權房的分割兩種,。
(一)公房使用權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chǎn)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chǎn)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guī)定,。
1、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權?
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以下九種情況,,房產(chǎn)使用權應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jù)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lián)建或聯(lián)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jù)該條酌情處理,。
2、公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判給女方呢?
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wěn)定的居住環(huán)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yǎng)。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據(jù)調查,,目前離婚率高發(fā)的年齡段有三個:第一個階段是剛結婚兩年內(nèi),進了圍城,,想出去;第二個階段是三十五歲左右,,男方事業(yè)有成,有外遇,,容易離婚;第三個階段是五十五到六十歲,,覺得人生一世,也要瀟灑一回,,容易出軌,,導致離婚。特別在第二個階段,,離婚率相當高,。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什么是過錯呢,,一般來說主要是指由于誰的原因造成了夫妻離婚。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chǎn)權人(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3、公房使用權判給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補償?
(1)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也就不存在補償問題。
(2)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
適當補償?shù)臉藴嗜绾谓缍?
對此,,目前的法規(guī)尚無明確規(guī)定,。
(二)私房的分割
在實踐中,私房的分割占了離婚后房屋分割的大頭,,而且情況相當復雜,。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chǎn)權,,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確產(chǎn)權,,不論房產(chǎn)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chǎn),。其次,,明確產(chǎn)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chǎn)。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chǎn)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chǎn),。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chǎn),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chǎn)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房產(chǎn)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chǎn)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chǎn),,還是要將財產(chǎn)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chǎn)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chǎn)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chǎn)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chǎn)之訴,,后根據(jù)析產(chǎn)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chǎn)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chǎn)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小編總結: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chǎn)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xù)攀升的城市里,,房屋問題對于普通百姓來說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