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該問題的法律條文無外乎一直備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對于該條司法解釋究竟該如何理解呢,?首先我們需要把握的是,對于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按揭貸款,、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無論完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的婚前財產都是不妥的。此類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法院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分割此類房產的原則是,,既要保護個人婚前財產權益,也要依照婚姻法關于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公平地分割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財產權益,,同時也不能損害作為債權人的銀行的合法利益,。對本條司法解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來深入理解:
第一,本條司法解釋有明確的適用范圍,。它規(guī)范了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不動產的分割辦法,。其他情況的不動產,并不適用此規(guī)定,,在此不一一列舉,。
第二,對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應當從兩個方面掌握,。一是從償還銀行貸款的時間看,還貸的時間只要處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般即可認定是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不區(qū)分還貸的金錢來源于夫妻中的哪一方收入。二是看夫妻之間是否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對涉案房屋的還貸問題有特別的約定,。
第三,,由于此類不動產中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成分,,因此在離婚時如何分割,首先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時,,法院才進行判決。
第四,,該條司法解釋中的第二款提供的是法院針對上述特定情況的不動產進行分割時的一種方法,,從“可以”的表述表明,該分割方法并不是絕對的,。也就是說,,該條并不完全排除在特殊情況下,將此類房產判歸非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并由其償還剩余貸款的可能,。
第五,,判決取得產權的一方向另一方補償時需考慮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款項的一半,。價值判斷方法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方式對涉案房屋的現(xiàn)有價值達成共識,,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該不動產進行現(xiàn)有價值評估。在法院處理案件時,,通常當事人需要提供如下基本情況:1,、涉案房屋購買時的價格;2,、首付款數(shù)額以及其在購房全款中的比例,;3、按揭貸款數(shù)額及其利息數(shù)額,;4,、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款的累計數(shù)額(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5,、尚未歸還的貸款及利息數(shù)額,。
第六、如果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將房屋判給非產權登記一方所有,,那么在還有貸款尚未償還完畢的情況下,由于按揭貸款是以所購房屋為抵押物的,,那么還貸義務與房屋所有權也應為同一當事人,。否則一旦失去房屋的一方當事人拒絕繼續(xù)還款,銀行一旦起訴并請求拍賣該房屋,,最終得到房屋產權的一方當事人便會失去房屋,。
那么在審判實務中法院對于該類案件會如何處理呢?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該類案件所給出的審判指導:
一、在適用該條司法解釋將房屋判歸非婚前按揭貸款購房一方當事人所有時,,一要判決由取得房屋所有權一方將購房者所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及夫妻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其所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補償,;二要妥善處理尚未歸還的銀行貸款,一般應由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繼續(xù)還貸的義務,。
二,、對于確定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應得到的補償款數(shù)額,根據(jù)通常多數(shù)法院采取的計算方式進行計算(此處不列舉),。如果購房者是男方,,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無子女,或者雖然有子女但女方經濟獨立,,無需照顧,,則上述分割方式可直接適用。但如果離婚時子女兩歲,,需要隨女方生活,,女方另有居住房屋但經濟困難,則首先考慮在分割上述不動產時,,對于夫妻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財產價值,分割時根據(jù)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給女方多分,。如果根據(jù)實際情況,法官認為將該部分全部分給女方才足以體現(xiàn)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判決結果并不違反該條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離婚時女方沒有住處,則法院還可以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男方對女方給予幫助,,讓承擔撫育子女義務的女方在此房屋居住,直到其另行找到住處或再婚,。
三,、如果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長,夫妻共同還貸的款項在房款中所占比例遠遠高出婚前購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所占比例,,而非購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償還的貸款,,則受訴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房屋歸婚前購房者的配偶所有,令其向對方支付相應補償并承擔繼續(xù)還款的義務,。
四,、如果婚前購房的一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經濟狀況發(fā)生變化,離婚時不具備繼續(xù)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而另一方當事人有此能力,,則為了避免涉案房屋被銀行行使抵押權,另一方要求取得所有權并按照該司法解釋規(guī)定承擔相應義務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
(2012)黃浦民一(民)初字第3329號,。
小陳(男方)與小李(女方)與2003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兒子,。
小陳婚前2000年11月以14萬元購買上海市徐匯區(qū)一套房屋),,首付款11萬元由小陳母親支付,小陳公積金貸款3萬元,,產證登記在小陳一人名下,。婚后2005年5月,,房屋貸款還清,,其中小李公積金還款9000元。2005年10月,,該房變更登記在小陳和小李名下,。庭審中,雙方確認該房屋市值為150萬元,,但雙方均要求取得房屋產權,,同意對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該房屋的來源,、房屋增值、雙方出資,、還貸情況,、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及雙方對該房屋的貢獻等情況,判決由小陳取得房屋產權,,小陳向小李支付房屋折價款60萬元,。
小編結語:以上從法律的角度講了這么多,但小編仍真心希望每個人的婚姻生活都可以幸福長久,,在自己最親近的人面前少一些爭執(zhí)和算計,,多一些理解與關愛,不論婚姻走過多少年,,都不曾忘記當初“死生契闊,,與子相悅;執(zhí)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決心,彼此也將永遠不需要觸及法律給予的任何決斷,。離婚時一方婚前貸款所購房產如何分割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婚前房產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