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財產多數(shù)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guī)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shù)?,不予支持?/p>
婚前財產具體包括什么范圍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xiàn)為另一形態(tài)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