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購房的銀行貸款,,婚后配偶方是否承擔還款責任?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因未按期歸還房貸的追償權糾紛案件,,判決涉案共有房屋一方婚前的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2010年4月1日,,黃某就其向某房產公司購買的一套300平方的房屋向銀行貸款148萬元,,房產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期間直至貸款銀行拿到房屋抵押他項權證,。2010年12月27日,,黃某與孫某登記結婚。2014年7月31日,,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為黃某與孫某共同共有,。
之后,黃某個人涉及其他訴訟糾紛,,上述房屋于2014年9月11日被法院查封。被查封后,,房屋抵押登記無法辦理,,黃某未能再繼續(xù)歸還貸款。銀行遂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房產公司代償全部剩余貸款本息合計140萬余元,。房產公司履行代償義務后,,將黃某和孫某夫妻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歸還上述代償銀行貸款本息,。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黃某、孫某兩人名下,,房屋產權為共同共有,,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孫某在接受共有該房屋同時,,應當視為對房屋上貸款債務的一并負擔,。而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代償行為使得案涉房屋上的債務得以清償,,孫某和黃某作為房屋共有人均成為受益人,理當對代償款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故判決支持了房產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據(jù)該案承辦法官介紹,通常來講,夫妻共同債務是針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購買的財產,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記等形式明確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接受該財產的一方對于上述債務也應當視為一并負擔。換言之,,接受財產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的責任。就本案而言,,孫某作為房屋共有人,,應當與黃某對于房產公司墊付的銀行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網友咨詢:婚前的房子屬于誰的
婚前房產婚前的房子屬于誰的
婚姻幫律師解答: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
但如果婚前買的貸款按揭房,則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原則上房歸首付一方,,對方可以取得該共同財產份額二分之一的折價款。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針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包括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但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購買的財產,,比如房屋,,婚后以登記等形式明確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接受該財產的一方對于上述債務也應當視為一并負擔,。換言之,,接受財產的一方不能只享有共有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