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房產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應該怎么分割,?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姻法》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間沒有事先對于房產明確約定產權歸屬于其中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的購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權人是哪一方,,不論購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上面是否載明共有人,,不論夫妻雙房的出資份額多少,該房產均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鉤,,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于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當事人是在全部償還銀行的貸款之后提起離婚訴訟,,此種法律關系較簡單,,一般平均分割房產。但在房屋價格飛漲的今天,,夫妻雙方具備一次性全額繳納購房款實力的畢竟還是少數,,大多數都是采取商業(yè)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房屋。商業(yè)按揭貸款大要經歷繳納首付,,銀行支付開發(fā)商剩余房款,,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業(yè)主償還全部貸款之后從銀行手里取得產權證等步驟,。
實踐中大多數案例出現在繳納首付款,,按揭貸款之后,,尚未全部償還貸款之后的環(huán)節(jié)。因為業(yè)主還應當償還銀行的貸款,,在償還貸款之前,盡管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是業(yè)主并不實際掌握房產證,,該房產證被抵押在銀行手里。也就是說,,該房產還存在抵押權,。分割按揭財產時候存在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尚未償還貸款,、房屋實際升值等四個組成部分。實際上房屋的合同價值就是已經支付房款與剩余貸款本息的總和,。
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xù)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xù)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于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xù)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xù)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婚前取得房產證書,,就意味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離婚時房產直接歸屬于其中一方,但是這并不影響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增長部分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房屋所有權與房屋價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償還貸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價值而言,,離婚時候的房產價格(房屋實際價值減去尚未償還貸款后的差額)絕對大于結婚時候的價格(房屋的實際價值減去結婚時候尚未償還的貸款差額),。此種情況下,,兩種價格之間的差額部分是否構成夫妻雙方該南通共同財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況來選擇,。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么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書后離婚的:
(1),、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2),、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3),、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后共同債務。當對于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網友咨詢:婚后房產登記在老公名下 離婚房產怎么分?
2009年,,王女士與老公登記結婚,,婚后居住在老公以前租的房子里。不久兩人買下了該房子,,并把房子過戶到老公一個人名下,。今年年初王女士發(fā)現老公有外遇,,感情破裂,于是雙方協(xié)議離婚,,但就該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發(fā)生分歧,。
婚姻幫律師解答:
雖然房屋系丈夫婚前承租且購買后登記在他一人名下,但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取決于是否使用你們婚后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如果是共同財產購買則應當屬于共同財產。
小編結語: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更多離婚房產分割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