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張老先生和王老太有2個兒子張雷,、張鳴和1個女兒張晶,。張鳴結婚時沒有婚房,,張老先生就把自己承租的位于海淀的公房給張鳴住。90年代初房改時,,張老先生跟兩個兒子說,,這房子誰買就歸誰。張鳴一直在此居住,,也沒其他住房,,就購買了該房屋。該房子是張老先生承租的單位公房,,購買時,,只能寫承租人張老先生的名字,因此雖然是張鳴出資,,但房子相關手續(xù)寫的都是張老先生的名字,,房本下來之后也是張老先生的名字。
2005年,,張雷的兒子張旭結婚,,沒有婚房,就想暫時先借用一下張鳴海淀區(qū)的房子,,張雷和張旭分別給張鳴寫了借房保證,,保證在借用張鳴海淀房子期間,不損害其房屋,。
正是這次借房的事,,提醒了張老先生,海淀的房子雖然現(xiàn)在大家都認可是張鳴的,,但畢竟登記在張老先生名下,,為了避免以后發(fā)生糾紛,張老先生寫了一個說明,。說明的內容為:本人張某,,登記在我名下的海淀區(qū)的公房,,是張鳴出資,以我的名義購買的,。因為是單位的公房,現(xiàn)在沒有辦法過戶,,等到能夠過戶的時候過戶給張鳴,。張老先生覺得不保險,于是立了公證遺囑將該房屋留給張鳴,。
2014年,,王老太和張老先生相繼去世。2015年,,張鳴和張雷,、張晶商量,配合他做繼承公證,,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沒想到張晶不認可這套房子屬于張鳴,認為是張老先生和王老太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晶也不認可張鳴所說的借名買房,,借名也需要王老太同意。因此要求按照遺產來分割該房屋,。之后因為談不妥,,張晶、張雷以繼承糾紛將張鳴告上了法庭,。
解讀案件
張鳴和張老先生形成借名買房的法律關系,。借名買房是指合同雙方約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
本案中,經張老先生同意由張鳴以張老先生的名義出資購買,。房屋日常各種費用都是由張鳴繳納,,房屋也是由張鳴實際控制。2005年張雷兒子借房也是向張鳴作出不破壞房屋的保證,。也就是說雖然購房合同,、繳費發(fā)票、房本等都登記的是張老先生的名字,,但實際上是由張鳴享有房屋權益,。張老先生也認可借名買房的事實,從“說明”內容來看,,是張老先生對借名的認可,。之后為了履行過戶的承諾,,張老先生立了公證遺囑,將房屋留給了張鳴,。因此,,張鳴和張老先生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該房屋屬于張鳴所有,,不應作為遺產處理,。
至于張晶所說借名未經過王老太同意。借名買房是一個合同關系,,如果借名成立,,該房屋都不屬于張老先生的房產,更談不上是與王老太的夫妻共有財產,,因此雙方借名買房的約定,,也不需要王老太的同意。
現(xiàn)張晶已經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遺產分割該房屋,,張鳴應立即主張權利,,否則因為現(xiàn)房屋登記在張老先生名下,張鳴不盡早主張權利,,審理繼承糾紛的法官依照張晶的材料可能按照遺產予以分割,。借名人以出名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以合同之訴起訴,。結合本案的情況,因張老先生已經去世,,張鳴以張老先生其他繼承人張雷,、張晶為被告,以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配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待其他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后,及時向受理繼承糾紛的法院提起中止審理申請,。
小編結語:如果是子女借父母的名字購買房屋,,最好是寫一個書面的協(xié)議,對房屋的權屬作出具體明確的約定,。否則,,一旦發(fā)生糾紛,作為實際購房人的子女需要證明雙方有借名約定,。如果沒有相應證據(jù),,通常會被認為是對父母的贈予或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