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彩禮,,就要說起我國的古代婚姻制度。在西周時期,,我國就形成了完善的婚姻制度,。也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六禮制度,。六禮制度對我國婚姻制度影響深遠。所謂六禮,,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幣,、請期和親迎這六道程序。
其中,,納幣,,就是指男方派人送彩禮到女方家。到了唐代,,六禮的核心就是財禮,,又稱聘財,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財?shù)姆绞奖硎驹S婚,,即所謂的“婚禮先以聘財為信”,。若已受聘財,男方悔婚,,則女家不退聘財,,若女方悔婚,男方同意,,女家須退還聘財,,男方不同意,則婚姻仍成立,。新中國成立后,,為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從我國第一部婚姻法開始就不承認婚約,,而把登記作為婚姻成立的唯一條件,,作為婚約成立要件的彩禮也不被法律所提倡,但訂婚送彩禮作為一項古老的傳統(tǒng)還是在民間盛行。
二,、彩禮的性質及法律適用
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送彩禮的確是一種無償贈與行為,但是它與一般的贈與有所不同,。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其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我國并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在一方違反婚約時,,另一方不可能基于上述三種理由要求返還彩禮。所以在我國的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都把傳統(tǒng)的送彩禮視為特殊的贈予行為,。彩禮有其自身特點:1、贈送彩禮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2,、彩禮的贈送不一定是當事人出于自愿,,往往是在對方的強烈要求下給付。
當事人給付彩禮是為了某種目的,,也就是締結婚姻而為的贈與行為,,這是彩禮行為區(qū)別于其他贈與行為的重要標志。出于這種目的的人身屬性,,如果其贈與的目的不能夠達到,,贈與人只能請求返還財產(chǎn),而不能要求受贈人實現(xiàn)其目的,。因此,,如果訂婚雙方分道揚鑣,彩禮給付方有權請求對方返還彩禮,。
但在司法實踐上當事人往往爭議彩禮的標準是以索取與贈與的區(qū)別,,毀約或離婚一方不愿意退還彩禮的理由多半以對方自愿贈與為目的而不予退還,而送彩禮方往往也無證據(jù)證明收受彩禮方是索要或強烈要求下給付,。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條規(guī)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該項法律規(guī)定是以往我們司法實踐審理彩禮糾紛的唯一法律規(guī)定,,強調(diào)了彩禮的贈與性,對彩禮的屬性未能嚴格區(qū)分,,彩禮作為贈與合同的特殊性和根本性,,沒有界限,往往造成一篇概全,,不能很好的保護彩禮贈送方的合法權益,形成農(nóng)村婚姻中收受彩禮的行為肆意泛濫,??稍诒窘忉岊C布之前,關于婚約彩禮糾紛大量處在情況下,,法院多以未有法律依據(jù),,不夠立案條件不予受理,處理案件多半以民法通則中財產(chǎn)返還規(guī)定判令當事人返還財產(chǎn),,或按民事政策,、公俗良秩原則處理。多半彩禮糾紛由村,、組,、調(diào)解委員會及公親族長按道德規(guī)范及農(nóng)村風俗調(diào)解平息。由于彩禮的分割和處理沒有可操作性,,法律上的漏洞和滯后,,伴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城鄉(xiāng)物質文化生活的豐富,,人們在締結婚姻時對物質,、文化的追求與享受提高,訂婚或結婚關于贈與彩禮的種類和數(shù)量大幅增加,,所以新修改婚姻法對婚姻糾紛中的彩禮問題也亟待補缺,。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司法解釋的出臺指點了困惑司法實踐中彩禮問題的迷津,從法律上保障遏制社會上借婚姻大肆的吸受彩禮的不正之風,較好的保護了彩禮贈與人的合法權益,。
網(wǎng)友咨詢:彩禮返還
什么叫彩禮?彩禮返還的條件
婚姻幫律師解答:
彩禮返還,,是男女雙方離婚了,男方要求女方退還當初結婚時候給的彩禮,,例如車,、錢等。2,、什么條件下,,結婚彩禮可以返還?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結婚彩禮返還問題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4,、什么情況下,,不能認定為是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xiàn)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對于登記結婚之前給付的彩禮,登記結婚之后,,仍可返還的,,最高院在《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一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對于登記結婚之后給付的彩禮,,《解釋(二)》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彩禮的法律關系分析,,屬于一般的贈與,但其贈與目的的現(xiàn)實性仍是希望男女之間建立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可根據(jù)彩禮的具體流向分二種情況: 1,、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jù)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三,、 彩禮返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解釋(二)》第十條體現(xiàn)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系給予了有力的調(diào)整,。
第一,給付彩禮后,,若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fā)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jīng)]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在現(xiàn)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xiàn)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于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guī)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對于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所以準備結婚的男男女女都應當明白,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男方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要回彩禮。
第二,,給付彩禮后,,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該情形的關鍵在于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著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xiàn)了法律對婚姻現(xiàn)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第三,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生活困難的界定可以參照《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chǎn)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健?rdquo;這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已經(jīng)無法維持當?shù)鼗旧钏?,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chǎn)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持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小編結語:彩禮,,是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錢物,。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贈與來對待彩禮問題。當事人給付彩禮是為了某種目的,,也就是締結婚姻而為的贈與行為,,這是彩禮行為區(qū)別于其他贈與行為的重要標志。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彩禮返還的相關內(nèi)容就介紹到這,,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相關彩禮糾紛的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