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務員能翻蓋農村繼承房屋么
基于農村宅基地的特點和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的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如果是當地的本集體組織的農民,繼承的房屋自然坍塌,,或人為扒倒,,在符合一戶只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超過規(guī)定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積的情況下,,可以繼續(xù)使用這塊房下的宅基地翻蓋房屋,。如果一戶超過一處宅基地將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如果宅基地超過了規(guī)定的面積,,翻蓋時超過的部分也可能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據此,城市居民繼承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受限制的,城市公務員,,沒有當地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在房屋自然坍塌或人為扒倒之后,房下的宅基地便要由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因此,,如果公務員打算退休后回農村居住,只能在規(guī)定面積內維修,,但不能翻蓋,。
農村房產能否被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得單獨流轉交易,并不代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流轉交易,。
現行立法允許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的繼承而被繼承,。因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屬于農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實踐中,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問題可以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準后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如果不愿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于不可居住狀態(tài)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案例分析:
宅基地上的房屋繼承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四個子女,喜從天降王某與李某原有北房三間,,后為由二女兒及女婿在該院內建了幾間房,。1993年,王某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使用證上記載了宅基地的位置及建筑面積,,1998年,王某去世,。2001年,,二女婿以自己名義向鄉(xiāng)政府規(guī)劃科申請翻建房屋,規(guī)劃科予以批準,,二女兒及女婿將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翻建,,翻建后共有房屋七間,。
2010年,其他子女將李某與二女兒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析產繼承,。在審理的過程中,,李某及其二女兒均不同意其他子女的訴訟請求。李某稱:現訴爭房屋均是二女兒夫妻所建,,我愿意與二女兒一同居住生活,。二女兒也審理中也認可翻建過程中,原先老房子能用的材料在新建的房屋中予以運用,。當事人雙方對原房層的價值均不能確定,,也未申請對新建的北房三間價值進行評估。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原告等人要求繼承的訴爭房屋,,根據相應審批手續(xù)及雙方陳述,,系被告二女兒夫妻出資所建,雖訴爭房屋建在王某當初的土地證使用范圍內,,但作為王某之妻的李某予以同意,,且經過相關政府部門批準,故不能認定所有訴爭房屋為王某遺產,,雖翻建房屋使用了部分老房材料,,考慮到原北房三間年代較遠,現訴至房屋中所含舊料用量有限,,再考慮生活便利問題,,訴爭房屋應歸實際使用人所有。法院綜合各項因素酌情確定現訴爭房屋中屬王某的份額由被告向其他繼承人支付相應折價補償,,李某認可訴爭房屋應歸于二女兒夫妻所有,,視其不主張對王某份額的權利。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二女兒)向原告各支付一千五百元人民幣,,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中,,矛盾的焦點是農村宅基地房屋的歸屬及繼承問題,。法院在該類案件的審理中一般會注重權衡當事人雙方現在的權益,尊重歷史,、結合現狀,,從有利于生產、生活的方面進行析產。
在我國,,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不可以繼承的,,那么,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是房屋的繼承權,,所以,問題自然指向了房屋的所有權,。依照當事人的陳述,,宅基地的老房屋經歷了重建、翻建,,原告所主張的其父所謂的遺產根本在實際中已不復存在了,。法院考慮到被告使用原房產的材料而酌情補償原告相應的材料折價費用是合理的。
反之,,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一直未進行重建,、翻建,原告是否有權要求析產分割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考慮到現在的宅基地使用人及現在實際居住人等因素,,多數判決為折價補償而非真正的繼承相應份額。
網友咨詢一:2015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規(guī)定的,?
我本來是農業(yè)戶口,,但后來上大學后就轉為了城市戶口,但我老家還有房子,,我父母在住,,問下以后如果父母不在了這個房子在法律上是如何繼承的,聽說城市居民不得在農村享有宅基地,,但這房子是我花錢蓋得,。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guī)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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