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一則案例看事實婚姻
【案情簡介】
1998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某與胡某結婚,,并生養(yǎng)二子。2000年2月16日,,被告人龔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并生養(yǎng)一女。兩位被告人宋某和龔某是同村鄰居,,平時關系較好,。
2000年3月,宋某辦了個電套廠,,聘用龔某為采購員,。后來,兩個人關系曖昧,,并發(fā)展到非法同居,,導致兩個家庭矛盾沖突。
2000年10月中旬,,宋某為了擺脫現(xiàn)狀準備回家,,并將此念頭告訴了龔某,龔某得知后欲自殺,,宋某不忍心,,經(jīng)兩個人密謀后,宋某帶著龔某遠到他鄉(xiāng)朋友家,,并謊稱自己已與原妻離婚,,龔某是新娶之妻,。從此以后,兩被告便公開以夫妻名義借住在宋某朋友家,,共同生活兩年零四個月,,且生養(yǎng)一子,。
2003年2月,,宋某原妻胡某得知宋某和龔某下落,便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宋某和龔某非法同居關系,,并對兩被告人的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龔某各自有配偶,卻目無國法,,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兩年之多,,并生養(yǎng)一子,破壞了雙方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龔某有期徒刑1年;兩被告人宋某和龔某的非法婚姻關系予以解除,。
【法律評析】
我國《婚姻法》現(xiàn)不承認事實婚姻,,只要沒有達到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即在本案中,兩被告人之間的關系應當屬于非法同居關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按下列原則辦理: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這里,,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是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
2003年10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開始施行,。但此條例刪去了“監(jiān)督管理”這部分內(nèi)容。即刪除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的部分規(guī)定,。是否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又恢復了“事實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根據(jù)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補辦婚姻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時起算,。”第五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可見,,我國婚姻法律制度還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及其行政法規(guī)和其他規(guī)定,,是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只要沒有達到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就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
綜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和龔某是在2001年10月以后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而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雙方雖然都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但是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是發(fā)生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后,,所以,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人宋某和龔某之間的同居關系不構成事實婚姻,,而是構成非法同居關系,。非法同居關系一旦發(fā)現(xiàn),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必須一律予以解除,,對當事人提出批評教育,,并可以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同居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制裁,。
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未辦結婚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二、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婚姻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
對違反結婚實質(zhì)條件的,,婚姻法已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guī)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guī)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網(wǎng)友咨詢: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2010年結婚的已有小孩、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受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不受法律保護,,1994年之前的可以,,1994年之后的事實婚姻需要登記。
小編結語: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其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學者認為,承認事實婚姻,,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那么關于事實婚姻效力如何的問題,希望你從本文中可以找到解決辦法,。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