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河池來的年輕媳婦:1988年4月,黃大民經鄰村的村民介紹,,認識了與大哥一起從河池前來邕寧的韋麗花,,兩人看對眼后,韋麗花便在黃大民家住了下來與其同居,。因當時韋麗花未達到法定婚齡,,沒能辦成結婚登記手續(xù),但雙方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鄉(xiāng)親們也都知道黃大民娶了個河池來的媳婦兒,。
妻子外出打工十多年無音訊:1989年2月,黃大民和韋麗花迎來了他們的第一個孩子,,并在1993年1月生育了一對龍鳳胎,。而雙方也沒有再到鄉(xiāng)政府辦理結婚登記。2002年,三個小孩,、生活讀書的費用開銷越來越大,,韋麗花便對黃大民說想出去打工賺錢,于是韋麗花便多次離家出去找工作,,但每次都是出去一兩周才回家,。黃大民也因此與韋麗花常有吵架。而2003年,,韋麗花獨自一人再次離家外出,,之后卻再沒有回來,也沒有再與黃大民聯系,。黃大民四處尋找,,甚至到韋麗花的娘家河池找過幾次,十多年來多方打探,,卻未能查找到被告的下落,。2013年3月,黃大民向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沒有結婚登記材料的離婚案件:因無法找到韋麗花,,法院因此在報紙上向韋麗花公告送達應訴材料,開庭當日,,韋麗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于是缺席審理。而在審理過程中也發(fā)現了問題,,原來,,為了證明與韋麗花是夫妻關系,黃大民在立案時提交了韋麗花大哥的人出具的證言及鎮(zhèn)政府出具的證明,,然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查實,這兩份證明均是黃大民為了證明自己與韋麗花的夫妻關系而偽造的,,并非由韋麗花的大哥出具,。法院同時還向黃大民所在的鎮(zhèn)政府及邕寧區(qū)檔案局調查,發(fā)現并無黃大民與韋麗花的任何結婚登記材料,。黃大民因此又向法院提交了本村村委出具的證明,,并申請了3位村民及自己的兩個兒子出庭作證,證明自己與韋麗花確實是夫妻關系,。此時,,黃大民與韋麗花是夫妻是確認無疑了。
【法院審判】
事實婚姻也能離:法院認定黃大民與韋麗花之間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法院認為,,從2003年韋麗花離家開始,其與黃大民已經多年,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黃大民起訴與韋麗花離婚并明確表示已不能和好,如果繼續(xù)維持這樣的婚姻關系,,對雙方今后的生活,、工作均不利。法院作出準予黃大民與韋麗花離婚的判決,。
【法官解析】
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但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認可僅限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且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的。1994年2月1日以后,,則屬于同居關系,。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6條: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