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能適用代位繼承嗎
按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與遺囑繼承在性質(zhì)、范圍,、條件等方面是不同的,。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只有法定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中,如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遺囑人的遺產(chǎn)應用法定繼承的方式或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
因此,遺囑繼承不能適用代位繼承,。
二,、遺囑無效遺產(chǎn)如何處理
遺囑無效,可以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情況,。遺囑無效的部分,,并不影響或停止遺囑其他部分的生效及執(zhí)行。
在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根據(jù)這一無效部分不同的具體內(nèi)容,,對遺產(chǎn)要作出不同的處理,。比如,,倘若遺囑所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財產(chǎn),那么,,其他財產(chǎn)共有人有權要求他所得的份額,,而只付給遺囑繼承人相應的份額。又如,,遺囑中若對缺乏勞動能力而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沒有留下必要的財產(chǎn)份額,,那么在財產(chǎn)分配中,必須先行扣下這部分人必要的份額,,剩余的遺產(chǎn)才能按照指定的內(nèi)容執(zhí)行,。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chǎn)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案例分析
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chǎn) 外孫女不能代位繼承
年過七旬的老人被公司安排去醫(yī)院照料同事,,不料突然暈倒,,后不治身亡。老人的妻子,、兒女以及外孫女等7位親人一起將公司告上法院索賠,。可這賠償金7位親人都可以拿到嗎,?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公司賠償給老人的妻子及兒女5人死亡賠償金共計7萬元,而兩位外孫女的訴求則被駁回,。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老人名叫王勝,曾是重慶市一家公司的門衛(wèi),。他和妻子養(yǎng)育了5名子女,。其中,大女兒早已離世,。2012年9月下旬,,王勝被公司安排去醫(yī)院照顧一名受傷的同事。在醫(yī)院護理的第六天凌晨,,老人突然出現(xiàn)腦梗塞和心房纖顫等病情,,后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王勝辭世后,,他的妻子,、兒女,以及兩外孫女共7人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因王勝離世產(chǎn)生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精神損失費用共計10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均認為,,公司在選任王勝從事護理工作時,,應當謹慎地考慮到王勝已年逾70周歲,提高風險意識,,并及時了解王勝身體健康狀況,,以便合理安排其工作時間,但公司方未盡到上述合理注意義務,,致使王勝在為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突發(fā)疾病乃至死亡,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公司賠償給老人的妻子和兒女5人死亡賠償金共計7萬元,。
原告方一共7人,,為何只判決5人獲賠,兩位外孫女的訴訟請求則駁回,。據(jù)主審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的賠償費用,是王勝死亡后產(chǎn)生的,,是由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人支付其近親屬的一種物質(zhì)上損失或精神上損失的賠償費用,,它并不屬于王勝的遺產(chǎn)。而王勝的兩位外孫女進行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有遺產(chǎn)存在,,所以兩人不能代位繼承上述賠償費用。
一審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重慶一中院于日前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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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chǎn)如何繼承,,兄弟姐妹但其中一人過世父母遺產(chǎn)怎么分配
婚姻幫律師解答:
兄弟姐妹各人都是同順序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在被繼承人去世后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則其應繼承的份額由其法定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中的在世人員)平均繼承,這叫轉(zhuǎn)繼承,。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先于被繼承人(即已死亡的長輩親屬)死亡的,,則其繼承的份額由其晚輩親屬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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