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界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①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所稱的年平均值,是指將發(fā)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條件有三:一是為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二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以下簡稱《意見》)規(guī)定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3)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中的增值部分。
二,、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
1,、以貨幣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貨幣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其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夫妻共同持有的以一方姓名開戶的銀行存折,、存單。同時,,對這些證據要另使用生產,、經營的執(zhí)照、投資憑證,、知識產權證書,、繼承或贈與協議、破產安置補償協議等證據材料予以補強,。
(2)住房改革管理部門保管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會計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只能進行復印收集,。
(3)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的銀行存折,、存單,。這種證據因為是一方單獨持有,一般很難取得,。在確實難以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的銀行存折、存單時,,補救的方法是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yè)費發(fā)放標準的公文等旁證材料進行推定證明,。收集這些證明材料時肯定無法收集到原件,,因此也只能通過復印的方式收集。在能夠取得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的銀行存折,、存單的情況下,再使用到民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yè)費發(fā)放標準的公文等證據材料進行補強,,證明效力更強,。
網友咨詢:問怎樣找出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你好,我對象因為有外遇和我離婚,,并且已經起訴了我,,在我回娘家的時候,把房子該成他媽的名字,,他給法庭提供的房子合同都是假的,,可能他找開發(fā)商做了手腳,我想請問一下,,房子的辦理手續(xù)中,,哪個手續(xù)是更改不了的,比如購房發(fā)票什么的,,我應該從哪入手查出他轉移房子的證據,?
婚姻幫律師解答:
發(fā)票是改不了的。
2,、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生產經營設備、受贈的禮物,、購買或繼承或受贈的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購物發(fā)票。這種證據可以證明生產經營設備,、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等共同財產及其價值,。
(2)有關行政機關依職權頒發(fā)的證書。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證可以證明房地產的存在,機動車行駛證可以證明汽車的存在,,林權證書可以證明山場及林木的存在,。如果以上證件被一方藏匿無法取得,補救的方法是到原來發(fā)證的相關部門復印收集申領證件的原始檔案材料予以證明,。
(3)繼承與贈與協議,。這種證據可以證明繼承與受贈的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共同財產。
(4)遺囑。這種證據可以證明根據遺囑繼承所得的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共同財產,。
(5)家庭財產析產協議,。這種證據可以證明夫妻雙方共同從家庭財產中分析出來的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共同財產。
應當注意到,,以上證據材料有的只能證明以實物形態(tài)存在的共同財產在初始時的價值,,有的只能證明共同財產的物質形態(tài)而不能證明其價值,有的只能證明曾經有過的共同財產而不能證明目前仍然存在,。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根據訴訟的需要和法律的規(guī)定創(chuàng)造證據來彌補,,具體做法是:(1)創(chuàng)造勘驗筆錄這種證據以證明目前仍然存在的共同財產如生產經營設施,、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等財產的存在,。(2)創(chuàng)造鑒定結論這種證據以證明生產經營設施、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等財產的現實價值,。
3,、以有價證券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有價證券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購買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購買的政府債券等。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有限責任公司簽發(fā)的股權證明,。這種證據可以證明投資企業(yè)財產的存在及數額,。當一方把有限責任公司簽發(fā)的股權證明藏匿而無法取得時,補救的方法是到工商登記機構復印收集所投資公司的注冊登記的公司章程及股東花名冊等材料予以證明,。
(2)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的股票,。這種證據可以證明握有的以有價證券形態(tài)存在的財產及可能的價值。
(3)政府債券,。這種證據可以證明握有的以有價證券形態(tài)存在的財產價值,。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證明也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的股票也好,,其價值瞬息萬變,,所以應當及時通過鑒定評估其價值,以鑒定評估的價值作為財產分割時的現實價值予以認定,。
4,、以知識產權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知識產權的形態(tài)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財產,。
認定這些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載體及來源有:
(1)專利權證書,。這種證據可以證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形成的無形財產及可能的價值,。
(2)商標權證書,。這種證據可以證明商標、品牌形成的無形財產及可能的價值,。
以上兩種證書如果被藏匿無法取得時,,補救的方法是到專利權、商標權辦證機構復印收集申請,、公布的材料予以證明,。
(3)已發(fā)表的著作。這種證據可以證明著作的再次發(fā)表,、發(fā)行可能帶來的收益,。
(4)著作稿件及與出版商簽訂的出版發(fā)行協議。這種證據可以即將發(fā)表的著作可能帶來的收益,。
以上證據僅能證明無形財產的存在,,但不能證明其具體價值的絕對數,因此,,也需要根據訴訟的需要和法律的規(guī)定創(chuàng)造證據來彌補,,即創(chuàng)造鑒定結論這種證據以證明其現實價值。
到有關部門復印收集檔案材料時,,為了確保復印材料能夠作為證據使用,,要注意要求檔案保管部門在復印材料上每頁蓋章證實與原件相符。
小編結語:舉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舉證剔除夫妻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要根據《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界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范圍和認定原則收集證據予以證明,。更多夫妻共同財產證據收集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