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6年6月,,被告人王衛(wèi)明搬離住所,以與妻子錢某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1997年3月,被告人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1997年10月8日,,青浦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準予離婚的判決,并將判決書送達了雙方當事人,。1997年10月13日晚7時許(此時離婚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人王衛(wèi)明來到原住所青浦鎮(zhèn)桂花園公寓3號樓206室,見被害人錢某在房間內整理衣物,,便上前從背后抱住錢某欲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嚴詞拒絕后,被告人即將被害人錢某的雙手反扭住并推倒在床上,,用一手扯脫被害人的衣褲,,強行與錢某發(fā)生了性關系,并抓傷,、咬傷被害人的胸部等處,。當晚被害人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而案發(fā)。
1998年3月20日,,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檢訴[199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衛(wèi)明犯強奸罪,,向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
一,、我國對婚內強奸的定性爭議,。
對于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本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奸淫妻子,,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罪這一問題,,我國理論界看法不一。
全盤否定說認為:除了教唆,、幫助他人強奸妻子,,以及誤認妻子是其他婦女而強行奸淫的,丈夫構成強奸罪的以外,,丈夫強奸妻子的不夠成強奸罪,。因為配偶間的自愿性生活己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與妻子進行性行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其進行性行為。因而,,丈夫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采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奸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性行為是‘違背’妻子意志的,,但卻不屬非法,。在我國,從習慣到法律,,都沒有認定丈夫強迫妻子與其性交構成強奸罪,,而且這種事情很難確定,既難于找到證據(jù),,又悖于法理民情,。”此外,還有人從語義學的角度否認婚內強奸的存在,。該說認為,,構成強奸罪必須具備“強”和“奸”兩個條件。眾所周知,,夫妻之間具有性的權利和性的義務,,根本不存在什么“奸”的問題,因為按照有關漢語詞典的解釋,,所謂“奸”,,是指奸淫,包括通奸和強奸,,亦即非婚姻關系內男女之間不正當?shù)男躁P系,,而夫妻之間的性關系是婚姻關系內男女之間正當?shù)男躁P系,故婚內無“奸”,。全盤否定說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檢察部門似乎也贊同全盤否定說,他們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丈夫用強制手段與妻子發(fā)生性行為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也符合我國國情,。"對于多起重大惡性婚內強奸案件,,檢察部門都未予處理。
一向以自己“代表婦女權益”自稱的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也認為: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不屬于犯罪,,只是“違反社會道德”的“不妥當行為”。
全盤肯定說則認為:丈夫強奸妻子的構成強奸罪,。其理由是,,“強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婚姻法基本原則之一的保護婦女權益的規(guī)定,,明確指出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強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就應以強奸罪論處。”該說僅是極少部分學者的觀點,,亦未被司法部門所理睬,。
審判部門似乎贊同并謹慎地采納了拆衷說。1989年8月,,河南省信陽縣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靖志平有期徒刑6年,,這可能是我國第一起婚內強奸的有罪判決。同時,,結合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我們似乎可以發(fā)現(xiàn)審判部門對婚內強奸案件的基本態(tài)度: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丈夫強行將妻子奸淫的,,丈夫構成強奸罪,除此之外不支持妻子控告丈夫強奸罪,。
二,、婚內無奸論的社會學癥結
婚內強奸發(fā)生以后,愛憎分明的國人為什么偏袒實施性攻擊的丈夫,,而不同情遭受性蹂躪的妻子呢?一般認為,,在性關系上,妻子根本無性權利,、性自由可言,,一個好的妻子是“順從”的,應該對丈夫“盡責”,,即使遭受丈夫強暴,,也只能忍氣吞聲,因為在古代,,妻子根本沒有任何控告丈夫的權利,,妻子即使控告屬實,也要判罪,,作為對"干名犯義"者的儆戒,。西方社會曾一度認為,妻子的主要工作場所僅限于廚房和臥室,,一個妻子要使丈夫滿意必須不斷改進廚藝和提高床上工夫,。從這種習以為常的觀念中可以折射出以下真相:人類很長一段歷史可以說是男性對女性性奴役的歷史,。既然男女不平等,丈夫不容懷疑地享有性霸權,,而妻子必須性臣服,,所以在整個封建時代甚至一直到現(xiàn)在,婚內強奸盡管經(jīng)常發(fā)生,,卻從來就沒有作為一個(嚴重)問題被提出來,。
婚內強奸罪行,能夠使丈夫意識到:妻子同自己在性權利上是平等的,,婚內強奸作為夫權的時代已經(jīng)結束,,現(xiàn)在不能再對妻子采取強暴措施,否則將會構成強奸罪,。所以,,肯定婚內強奸,雖然不能完全制止婚內強奸行為的發(fā)生,,但它將具有重要的象征性意義:有助于運用法律在推進實現(xiàn)男女真正平等方面邁出實質性的步伐,,有助于解構父權制社會男女性權利不平等的藩籬,有助于結束男性對女性性奴役的歷史,??梢哉f,肯定婚內強奸,,是標志著女性真正解放的一大里程碑,,是人類歷史的一大進步。
三,、對婚內強奸全盤否定說的批駁
康德認為,,“婚姻雙方彼此的關系是平等的占有關系,無論在互相占有他們的人身以及他們的財產(chǎn)方面都是如此,。”既然夫妻在互相占有對方人身方面是平等的,,則性權利就不能為丈夫單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僅承擔性義務,。妻子不僅有過性生活的權利,,也有拒絕過性生活的權利。性生活應當是夫妻之間自然,、默契的靈與肉的交流,。認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權利,否認妻子有性拒絕的權利,,是對婚姻中人身占有平等的極端蔑視,,更是對婦女人格及性自主權的嚴重踐踏,也是嚴重違反性生活應當自愿,、互娛這一社會主義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丈夫有過性生活的權利,,所以妻子負有應丈夫的要求過性生活的義務,這種邏輯不是對權利,、義務對等性的曲解,,就是夫權思想作祟。以丈夫的性權利來抵消妻子的性權利(而使妻子只承擔性義務)是極端錯誤的,。
其實,,婚姻僅僅是性生活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婚姻并沒有使得性行為具有必然的合法性,。法律不能強行侵入公民的私生活,,規(guī)定夫妻必須過性生活、怎樣過性生活,,性生活畢竟是夫妻兩個人的事,性生活是否進行,,何時進行,,應由雙方平等協(xié)商決定。在夫與妻皆為獨立主體的情況下,,合意才是性行為取得合法性的真正基礎,。在英國,強奸行為的非法性不再取決于是否存在婚姻關系這一形式要件,,而是取決于是否存在性交的合意,。基斯法官明確指出:很清楚,,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與任何女子進行性交都是非法的。"可見,,若干年來人們對性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一直存在誤解,。
無論是在婚內還是在婚外,婦女都有性的自主權,?;橐鰞H是男女生活的法定結合,而不是賣身,,故即使是丈夫也不能侵犯妻子的性自主權,。妻子有拒絕過性生活的權利,只要妻子不同意,,性生活在本質上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僅僅使得性行為披上一件形式合法的外衣而已,,性生活必須具備性交合意這一實質要件,,才是真正合法的,。僅以存在夫妻關系這一形式要件便肯定性行為的合法性,從而否定婚內強奸,,是站不住腳的,。我們應當走出認識誤區(qū),扯下婚姻這張護身符,,以強奸罪嚴懲婚內強奸的丈夫,。
所謂對婚內強奸不作為犯罪處理“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此說是完全錯誤的,。如果妻子堅持控告丈夫婚內強奸,,說明婚姻在提起控訴前,就已經(jīng)喪失了它的生命力,,家庭因此應該解體了,。此時,法律為什么還要拼命維護“家庭的穩(wěn)定”呢?以犧牲可憐的妻子的合法權益為代價來維護“社會的穩(wěn)定”,,這是典型的男性霸權主義的做法,。
所謂從古至今都沒有認定婚內強奸的“習慣與法律”,這里的“習慣與法律”顯然是父權制時代的習慣與法律,,而不是新時期的習慣與法律,。社會是進步的,社會的進步需要破舊立新,,以過去那一套老框框來衡量現(xiàn)在是行不通的,。當前,肯定婚內強奸不會違背新時代的“法理民情”,。
在父權制社會里,丈夫對妻子具有支配權,同時,為了保證血統(tǒng)的純潔性,妻子必須絕對忠貞于丈夫,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絕對是不允許的,故將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稱為“奸”,。既然如此,則婚內自然無“奸”。然而,,傳統(tǒng)意義上對“奸”的解釋在今天顯然已經(jīng)不合時宜了,。從語義學上采用傳統(tǒng)意義上對“奸”的理解來否定婚內強奸是蒼白無力的,其回避了婚內強奸的要害,。
本案辯護人認為判處王衛(wèi)明構成強奸罪社會效果不好,,其無非是擔心如果允許婚內強奸的控訴,可能助長妻子捏造或歪曲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報復丈夫的手段合法化,,從而造成冤假錯案(告人王衛(wèi)明就辯稱:與錢某發(fā)生性關系是其同意的,只是自己沒有滿足對方提出的要錢等要求,,對方便報案來加以報復),。然而,在其他刑事訴訟中,借故報復或捏造事實的可能同樣存在,,訴訟并不因之而取消,。
四、肯定婚內強奸的刑法學理由
首先,,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jù)在于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征--具有應受刑罰處罰的社會危害性,。一些調查表明:目前女性日益重視性生活對自己的價值,而不僅僅是對丈夫和婚姻的意義,,同時,,由生理特性所決定,女性天生喜歡幻想,,在性愛生活中尤其如此,,她們不像男子那樣務實--以性交為最大滿足,而是同時或首先追求心理滿足,?;閮葟娂槌私o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恐懼,、震驚、屈辱,、絕望)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jīng)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系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具體到本案中,被害人錢某遭受被告人王衛(wèi)明強奸,,與被害人被其他人強奸相比,,前者除了徒具一層婚姻外衣外,二者到底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在婚姻生活中,,性生活僅僅是性愛和感情熱烈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為了使性生活能夠真正代表著愛情,丈夫應對性行為或多或少地作出一些限制,。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于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shù)脑驈娖扰c其妻發(fā)生性行為,,那么,,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chǎn)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奸行為相比沒有本質區(qū)別。更致命的是,,與婚外強奸不同,,如果法律對婚內強奸袖手旁觀?
其次,一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征后,,該行為還必須具備犯罪的法律特征--具有刑事違法性,,這樣該行為才能最終被認定為犯罪,。強奸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我國《刑法》第236條并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丈夫強奸妻子的,,完全符合《刑法》第236條的構成要件。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犯罪主體之外是沒有任何法律根據(jù)的,。故丈夫強奸妻子,,具有刑事違法性,理當構成強奸罪,。
再次,,丈夫殺害妻子、傷害,、虐待妻子的,,都構成犯罪,為何強奸妻子就不能構成強奸罪?婦女是“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遭受丈夫侵犯時,,應當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讓這種現(xiàn)象成為法律的盲區(qū),。否認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則大紅的結婚證書一領,丈夫便可以在婚姻合法的外衣下橫行無忌肆意妄為,,那么現(xiàn)在和封建社會有何區(qū)別?人權的概念到哪里去了?
再次,,西方社會原來也否認婚內強奸,認為丈夫享有婚內強奸豁免權,,丈夫強奸妻子的不構成強奸罪,。然而,隨著男女平等觀念的進一步深入,,傳統(tǒng)的父權制強奸罪立法模式已經(jīng)被打破,,肯定婚內強奸的丈夫構成強奸罪,目前在西方已漸成潮流,。美國新澤西州刑法規(guī)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無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關系而被推定為不能犯強奸罪,。"這是對普通法強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關系已經(jīng)不能阻卻強奸罪的成立。美國自70年代以來,,除新澤西州之外,,還有加利福尼亞、特拉華,、內布拉斯加和俄勒岡等州,,也有類似規(guī)定。1981年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國第一個婚內強奸的判決。1984年9月,,佛羅里達州邁阿密法庭判處威廉·里德14年監(jiān)禁,,原因是被告結婚后長期強行與其妻子發(fā)生性行為,構成了婚內強奸罪,。1991年10月23日,,英國上議院在審理皇室訴R一案時作出了一項歷史性裁決:妻子只要表示離開丈夫的企圖(如搬離家庭),便已經(jīng)撤消“婚姻同意/權利”,,有權控告丈夫強奸,。英國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現(xiàn)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來順受的性奴隸,而是平起平坐的伙伴,。”1992年英國上議院在第599號上訴案中指出,,丈夫可能對妻子犯強奸罪。1994年“非法性交”一詞被劃去,,亦即間接刪除了“婚內強奸豁免權”,。自此以后,在英國,,任何男人都不可以強奸女子,,即使是丈夫與妻子之間亦不能豁免。經(jīng)過1996年修訂的《瑞士聯(lián)邦刑法典》第190條強奸罪第2款規(guī)定:“行為人是被害人的丈夫,,且二人共同生活的,,告訴乃論。告訴權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據(jù)筆者所知,,瑞士是大陸法系第一個明文規(guī)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的國家。1998年新頒布的《德國刑法典》雖然沒有像瑞士那樣明確肯定婚內強奸,,但新《刑法》第177條已廢除了強奸罪“婚姻外”這一特征。這一變化至少可以表明:婚姻內的強奸行為不構成強奸罪這一觀點已經(jīng)開始被動搖,。立法上的變化使得《德國刑法典》第177條適用于婚姻內的強奸行為,。在我國臺灣地區(qū),1999年3月臺灣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妨害性自主罪章》,。該章第229條之一規(guī)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即強奸罪--筆者注),,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所以增訂該條,,以明示婚姻關系中之強奸行為亦為強奸罪,以打破實務或學界對于婚姻中之配偶為法律上之歧視,。根據(jù)該條,,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不僅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而且妻子強奸丈夫的也構成強奸罪,。
最后,,在我國,肯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也有強奸問題存在,那么只要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奸問題,,因為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那種認為《刑法》沒有將婚姻存續(xù)期間的情況排除在強奸罪之外,即可認定婚內強奸的觀點,,顯然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此說是不妥的。第一,,依據(jù)該說將會得出一系列謬論,,如,《刑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婚姻存續(xù)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該說實際上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判斷刑法規(guī)范對某一事項是否有明文規(guī)定的標準是什么,規(guī)定到什么程度才叫"明文規(guī)定"?刑法規(guī)范是一種普遍性規(guī)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jié)都作出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只要某一事項包含在刑法規(guī)范的文義射程范圍內,即為《刑法》對該事項有明文規(guī)定,。丈夫強奸妻子的情形并沒有超出《刑法》第236條的文義射程范圍,,故以《刑法》第236條認定丈夫構成強奸罪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綜上所述,,不論是在婚姻關系正常時期還是在婚姻關系非正常時期(如分居,、進行離婚訴訟),如果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妻子意志的手段,,致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如用藥物麻醉)時而與妻子交合的,,丈夫毫無疑問構成強奸罪,。因此,我們贊同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結論:雖然被告人王衛(wèi)明與被害人錢某之間存在夫妻關系,,但此并不影響被告人強奸罪的成立,。當然,由于未能認識到婚姻關系僅僅是性行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條件,,性交合意才是性行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礎,,所以青浦區(qū)人民法院只能以“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婚姻關系處于“非正常階段”來說明性行為的非法性。這或多或少使得判決理由不那么令人信服,。盡管如此,,我們相信,青浦區(qū)人民法院的這份判決,,對日后審判部門處理婚內強奸案件必將產(chǎn)生一定的積極影響,。
以上就是關于“婚內強行發(fā)生性關系算是強奸嗎”的相關內容,如果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妻子意志的手段,,致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如用藥物麻醉)時而與妻子交合的,,丈夫毫無疑問構成強奸罪,。希望婚姻幫的這篇文章對您能有所幫助。更多婚內強奸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