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內可以要求財產分割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該條的內容實質為婚內財產分割,,即為了防止夫妻共同財產由于一方的惡意行為而不當減少或保護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分割共同財產,。
婚姻存續(xù)期間財產分割的目的是為了在一方惡意減少共同財產時,法律能夠最大限度內保護另一方自身財產權益,,同時告誡民眾不要實施這種行為,。這時法律的指引作用更為突出,雖未明確分割中是否應對過錯行為方施以懲罰,,但夫妻一方都應當對損害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承擔財產上的不利后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法院直接分割現(xiàn)有共同財產,,過錯行為方將其對共有財產造成的損失直接賠償給無過錯方,。
網友咨詢:婚內財產分割協(xié)議有效嗎
想和老公簽一個協(xié)議,如果離婚的話,,婚內房產歸我,,這個協(xié)議有法律效應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綜上,該協(xié)議受法律保護,。
二,、分居時的收入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
為了更好的認識上述問題,下面讓我們看一則案例:
【案例介紹】
朱某和王某于1989年2月2日登記結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03年,劉某因生意應酬,,認識吳某,,并背著王某與吳某在外同居。2005年,,王某發(fā)現(xiàn)朱某有婚外情,,雙方發(fā)生爭吵,王某無法原諒朱某的背叛行為,,但又考慮到兒子年幼,,怕離婚對他傷害太大,于是和朱某簽訂了分居協(xié)議,,雙方約定協(xié)議簽字日分居,,孩子由王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朱某支付,。至孩子年滿十八周歲,,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離婚。
協(xié)議簽訂后,,朱某于2006年購房與吳某共同生活,。2008年9月,王某一紙訴狀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朱某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對于離婚都沒有異議,,對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求也沒有異議,,唯一的爭議是朱某于2006年所購房產及分居后所得收入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朱某認為不應分割,,理由是雙方已于2005年簽訂分居協(xié)議,,自此雙方的收入應當各自所有,。
王某認為應當分割,理由是雙方雖已分居但并未離婚,,在正式離婚之前,,雙方的所得收入都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財產就應當分割,。本案經法院審理,,判決雙方離婚,并于王某提起訴訟前雙方的收入進行平均分割,。
【婚姻幫律師點評】
法院的判決其實是認定分居期間夫妻一方所得仍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婚姻的存續(xù)為基礎,,不以分居為基礎,,分居只是分開生活,并不是婚姻關系的結束,。
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分別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在不屬于第18條的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收入或財產均屬于夫妻共同,。第1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顯然分居期間所得財產不屬于該條的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對夫妻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歸屬的明確規(guī)定。本案朱某和王某分居期間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小編結語:婚內要求分割財產的需要滿足法定條件,,而這些條件限制得很嚴苛,,具體情況可參照上文小編介紹的相關內容,,關于婚內財產分割的問題就介紹到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婚內財產分割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