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一,、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
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guī)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guī)定屬于強行性規(guī)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關于遺囑特征的知識拓展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fā)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
網友咨詢:老人自己寫遺囑有效嗎
我公公和婆婆想在他們有生之年把遺囑寫好,請問 他們自己寫有效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但是只有手寫遺囑的話,有可能會引出糾紛,。最好的方式是公證遺囑,,其次可以找律師見證或見證人見證。
小編結語: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xiàn),,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xiàn)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