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宜賓市翠屏區(qū)的李毅,,今年26歲,。初中畢業(yè)后他到云南務工,在那里認識了同在昭通務工的同村女孩王霞,,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很快生活在了一起。2007年底,,李毅與王霞非婚生育一女,,兩人感情比較穩(wěn)定。2009年底,,李毅與王霞在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民政局補辦了結婚證,。
在一起的時間長了,兩人的矛盾越來越多,,經常吵架,。后來,李毅離開了云南,,到其他地方務工,。
離開云南,李毅到了四川省雅安市務工,,在那里,,李毅經人介紹,認識了趙芳,。經過接觸,,李毅覺得趙芳溫柔體貼,就有了和她在一起的想法,。不知情的趙芳也認為李毅人不錯,。很快,兩人墜入愛河,,一起生活,。兩人在雅安市民政局辦了結婚證,同年11月底,趙芳生下一子,。
2011年7月,,李毅回到宜賓,辦理與王霞的離婚手續(xù),。經過查詢,,王霞發(fā)現李毅重婚,生氣的她于7月下旬到公安機關舉報李毅,。
審理結果:男子被判重婚罪,,獲刑8個月
近日,宜賓市翠屏區(qū)人民法院對李毅重婚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李毅違反婚姻法規(guī)定,明知自己有配偶,,還與他人登記結婚,,已構成了重婚罪。
李毅的辯護人介紹,,由于當時昭通市結婚登記沒有聯(lián)網,,讓李毅第二次登記結婚得逞。
最后,,李毅因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審理期間,,李毅已與趙芳解除婚姻,,孩子由李毅撫養(yǎng)。(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律知識介紹:重婚罪的認定方法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qū)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qū)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qū)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qū)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jié)是否嚴重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重婚罪的認定條件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重婚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