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有配偶而重婚的”:其中“有配偶”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其夫妻關系處于存續(xù)期間,。其中“重婚”包括再次登記婚與事實婚。
(1)已經(jīng)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離婚,、提起離婚訴訟的期間,由于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雙方或一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形成事實婚姻的,,,構成重婚罪,。
(2)辦理假離婚手續(xù)后又結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關系而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罪。如果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其中一方再婚的,,成立重婚罪。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這里的“明知”是對故意犯罪的強調(diào),,要求結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登記婚或事實婚),。
3,、結婚后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后,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由于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阻卻責任,,不成立重婚罪,。但是,如果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則具有期待可能性,。
二,、什么是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
軍婚,,是與現(xiàn)役軍人形成婚姻關系的婚姻。軍婚,,受到國家法律重點保護,,破壞現(xiàn)役軍人的家庭婚姻關系,應受到刑法的嚴厲打擊,。
現(xiàn)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三、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有什么不同?
1,、行為方式不盡相間,。破壞軍婚罪具有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后罪則僅表現(xiàn)為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nèi)容不同,。
破壞軍婚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觀上則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系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為所指向的對象不同,。破壞軍婚罪同居或結婚指向于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后罪的對象是指向于非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破壞軍婚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jīng)與現(xiàn)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破壞軍婚罪所侵害的是現(xiàn)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而后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
破壞軍婚罪的對方即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為人亦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壞軍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后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為人的犯罪屬于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nèi)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
(1)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破壞軍婚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為人構成破壞軍婚罪,,現(xiàn)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jù)情況具體定罪:A、行為人如果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即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破壞軍婚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破壞軍婚罪,。不明知的一方要么構成重婚罪,要么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jù)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B,、行為人如果不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破壞軍婚罪,。
小編結語: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競合關系,但其仍有著本質區(qū)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