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 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認定的標準以及注意事項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系上的表現,。在社會主義社會里,,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yǎng)"二奶"已非常普遍,。重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qū)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qū)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1,、要區(qū)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后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盡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并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qū)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jié)是否嚴重來區(qū)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jié)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為,,并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jié)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于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二)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的男人本來就有妻子,但卻利用某種關系,,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長期與其他女性過性生活,,對外也毫不顧忌,,以夫妻關系自居,而女方卻由于各種原因不得不屈從,。對于這類案件,,應按強奸罪論處,不應定重婚罪,。區(qū)分重婚罪與強奸罪的界限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不同。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而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盡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這里既包括經濟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強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重婚罪認定的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奸關系同居,,離開該地后,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了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
網友咨詢:重婚罪的定義與判刑;什么樣的婚姻屬有效婚姻,,什么樣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我的老婆在我們結婚前與一男的生有一個兒子,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相關手續(xù),,現在與我結婚半年多并已領取結婚證,,與我結婚時我患有肺結核與前列腺疾病,至今未治好,,我的老婆算不算犯重婚罪,,我和她的婚姻是否有效婚姻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不構成重婚罪,!因為他和那個男人只是非法同居,。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婚姻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才得到法律保護,。至于無效婚姻,那是另外的法律概念,,你現在的情況不涉及無效婚姻,。要是你老婆起訴離婚,你的治病可以作為離婚時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的認定標準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重婚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