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fā)展,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夫妻財產的表現(xiàn)形式,、財產構成,、價值大小等方面,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夫妻財產相比較,已經出現(xiàn)了明顯的變化。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夫妻財產呈多元化趨勢已是普遍的現(xiàn)象,,在婚姻案件中涉及股權分割的越來越多,,這類案件既涉及婚姻法的相關內容,又涉及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既有實體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上的問題。如何協(xié)調保護公司法人財產權,、股東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制之間的關系等等,,在處理時常常引起很大的紛爭,故已成為當前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難點,。以下通過一起案例借以說明在離婚案件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設立的公司,。
【基本案情】某男張三與某女劉甲于2005年8月經登記結婚?;楹髢扇擞?006年10月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的騰達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公司),,其中,張三占該公司80%的股權,,劉甲占該公司20%的股權,。公司未設立董事會。張三為該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張三之弟張四為該公司監(jiān)事,。2008年4月,劉甲向某市A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以騰達公司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進行分割,。隨后不久,,張三以騰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代表該公司與其好友王一簽訂合同,,以極低價格將騰達公司中部分電器存貨轉讓。劉甲得知該情形后,,以張三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侵害其財產權益為由,請求A區(qū)法院查封該公司倉庫的所有電器存貨并提供了相應擔保,。該法院根據(jù)劉甲的申請,,裁定對騰達公司倉庫的所有電器存貨予以查封。隨即張三以騰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該公司向A區(qū)法院提出異議,,認為該財產保全行為錯誤,,要求解除對該公司倉庫電器存貨的查封,。
【主要焦點】
1、本案中劉甲是否有權申請對騰達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能否直接要求分割騰達公司的財產,?
2、劉甲如何維護自己離婚后的合法財產權益,?
【觀點和理由】
一,、劉甲無權申請對騰達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不能要求分割騰達公司財產,。
(一)作為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騰達公司的財產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從該條款可知,立法明確規(guī)定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獨立財產權是保障交易安全的一般保證。公司的獨立財產彰顯了公司的資信水平,,保障了交易的順利進行并為可能的交易責任提供了物質基礎,,故公司也因具有獨立的財產而從根本上樹立了公司與他人相區(qū)分的獨立人格地位。
與公司獨立人格相對應的是股東有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強調股東不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其責任范疇只以承諾投入公司的資產為限。具體而言,,出資人將財產投資設立公司后,,該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即從投資人轉移到公司名下,作為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和對外承擔責任的經濟基礎,,而投資人則接受公司的對價——股權,,成為擁有股權的公司股東。也即法人作為獨立權利主體單獨為所有權主體,,股東則只對其股權享有所有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為騰達公司股權,而不是騰達公司的所有權,,更不是該公司名下的具體財產,。因此,劉甲無權申請對騰達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不能直接要求分割騰達公司的財產,。
股權既不是物權也不是債權,,而是一種基于股東資格,依法享有的從公司獲利并參與公司管理經營的權利,,是一種即包括分紅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自益權,也包括表決權,,質詢權等共益權在內的綜合性權利,。盡管股權是由股東出資財產轉化而來,但公司的股權不等同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否則,,公司股東有可能以此為借口隨意處分公司財產。本案中張三與劉甲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公司,,雖然張三占該公司80%股權,,劉甲占該公司20%股權,但在雙方并未明確約定對所取得股權歸各自所有或部分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可知,騰達公司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劉甲在本案中申請查封的對象應當是騰達公司股權而不應當是騰達公司名下的電器存貨,。所以,劉甲請求A區(qū)法院查封騰達公司倉庫的所有電器存貨進行保全不當,,A區(qū)法院應根據(jù)《最高院關于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19條之規(guī)定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糾正該錯誤保全行為,。
二、劉甲維護自己離婚后的合法財產權益的有效路徑,。
(一)劉甲可申請對張三持有的騰達公司股權進行查封保全,。但必須指出的是,查封股權并無太大實效,。有效方案是:劉甲以張三作為執(zhí)行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為由,,代表公司以張三為被告提起訴訟。與此同時,,劉甲可申請對張三的個人財產進行保全,,以維護公司權益。
縱觀本案,,雖然騰達公司為張三與劉甲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但騰達公司是獨立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在離婚訴訟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劉甲無權申請對騰達公司的財產進行保全,但可以對張三持有的騰達公司股權進行查封保全,。問題是對張三持有的騰達公司股權進行查封保全并不能避免張三以騰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騰達公司簽訂合同進而變相掏空騰達公司的資產,。這種情況下,,劉甲可以騰達公司股東身份,依據(jù)我國《公司法》第150條(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及《公司法》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jiān)事,或者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guī)定,以張三作為執(zhí)行董事有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為由,,代表公司以張三為被告提起訴訟,。與此同時,劉甲可申請對張三的個人財產進行保全,,以維護公司權益,。
(二)劉甲也可請求分割騰達公司的股權。
如果劉甲請求分割騰達公司的股權時,,根據(jù)《公司法》第7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8條之規(guī)定,,雙方可以按以下方案進行調解:1、如夫妻中有一方不愿繼續(xù)經營,,則可協(xié)商由另一方購買其股權,。若協(xié)商不成則可對外轉讓股權,對外轉讓股權時,,在同等條件下,,夫妻另一方有優(yōu)先購買權。2,、夫妻雙方都只愿意獨立經營公司時,,則可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公司全部股權的一方給與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夫妻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公司時,,可將該公司股權進行拍賣,將價款在兩者間予以分割,。如該公司股權無人購買或出價過低時,,則可將該公司解散并清算,也即在清償公司債權人后,,對公司剩余財產按《婚姻法》規(guī)定進行分割,。
小編結語: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有關“夫妻公司”的問題時,既要以《婚姻法》為依據(jù),,又要兼顧《公司法》中的規(guī)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無論是用一方的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益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更多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設立公司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