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間借款有兩種情況:
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二,、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怎么償還?
針對第一種情況: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系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fā)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網友咨詢:婚內夫妻之間的借條是否有效
2011年,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通過工作關系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13年,,原、被告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14年3月2日,,被告李某因生意周轉問題向原告張某借款2萬元,并立下借據,,借據內容:“今收到張某借款2萬元,,借款種類為現金,借款日期為2014年3月2日,,還款日期為2012年11月31日前,,按時一次性償還清,李某特立此據為憑,。借款人:李某,,日期:2014.3.2。”2015年1月,,原告以原,、被告雙方婚前缺少了解,被告性格粗暴,,經常發(fā)生爭吵為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并要求被告李某返還借款2萬元。
婚姻幫律師解答:
婚內借條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互相寫的欠條,,就是夫妻間的債權債務,。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雖然我國絕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財產大都處于共有狀態(tài),很少出現上述案例夫妻為同一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情形,,但是這并不排除夫妻雙方可以成為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可能性,。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那么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那么夫妻之間應當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系,,只是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三、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于夫妻間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guī)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小編結語: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fā)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更多夫妻之間打的欠條是否有效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