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女友款裝修婚房離婚時用還嗎,?
李明芳和劉楊于2008年5月19日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楹箅p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fā)生爭吵,甚至打罵,,從而引發(fā)感情危機,。
終于,,忍無可忍的李明芳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楊離婚,,自己撫養(yǎng)孩子,同時要求法院判令劉楊償還婚前借款2萬元,。
庭審中,,被告劉楊同意離婚,婚生子由李明芳撫養(yǎng),,也承認婚前曾向李明芳借款2萬元,。但他辯稱,該筆借款是用于裝修結婚住房和購買家具,,為雙方婚后共同生活使用,,他認為此筆債權債務已因雙方共同生活數(shù)年而消滅,因此不同意償還該筆借款,,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李明芳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山亭區(qū)法院認為,,李明芳和劉楊雙方同意離婚,,并就婚生子撫養(yǎng)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是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準許。
【婚姻幫律師解答】
對于婚前借款,,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告劉楊在婚前向原告李明芳借款2萬元事實清楚,且其予以認可,,此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有效,。雖然被告劉楊辯稱將該款用于裝修結婚住房和購買家具,但該筆借款的債權仍屬于原告李明芳,,并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和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之間也沒有對該筆借款是否可以隨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共同財產作出約定。 故此,,原告李明芳的此項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令被告劉楊償還原告李明芳2萬元,。
對于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能否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從前述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婚姻關系的延續(xù)不能構成婚前財產權轉移的合法理由,也就是說屬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在符合一定條件或者經過一定期間后,,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由于夫妻財產問題屬于純粹的私人領域事項,,法律也充分尊重夫妻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于財產歸屬另有約定,,則約定的內容優(yōu)先,。該條規(guī)定對公民的合法財產給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護,這也成為法院審理婚姻財產案件適用的主要法律依據(jù)之一,。
【相關知識】夫妻之間借款離婚是如何處理,?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借款方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并不導致婚前債權債務關系的消失,。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xié)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xié)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xié)議履行。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fā)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shù)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后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小編結語:由于夫妻財產問題屬于純粹的私人領域事項,,法律也充分尊重夫妻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于財產歸屬另有約定,,則約定的內容優(yōu)先,。更多如何處理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