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析產登記
什么是離婚析產登記?離婚時房子怎樣析產,?什么是離婚析產登記,?
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與繼承登記及贈與登記有一定的區(qū)別,。析產登記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顧名思義,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雙方免收交易稅費。
辦理離婚析產登記需要什么必備資料,?
1,、離婚判決書(須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決,如初級人民法院判決須提供民事調解書或生效書)或離婚協議書(經區(qū)級以上公證處公證有效,,沒有公證的須夫妻雙方親自到場辦理析產登記)或離婚證(背后須注明財產分配情況),;
2、房地產證(如有共有證的,,包括共有證),;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房地產登記申請書,;
5、委托書,。
案例分析
未析產確權,,遺囑繼承人主張房屋所有權被駁回
【案情簡介】
甲、乙,、丙,、丁系兄弟姐妹關系。其母張某某有宅基地一塊,。1964年建蓋北房二間,,1968年翻蓋成三間北房。1992年在三間北房的北面(現前院)丙,、丁建蓋西房二間,,1994年丙又建蓋北房二間,1997年又在西房后建蓋一長條房一間,。后甲又于2000年在前院建蓋一小東房,。同年,乙出資三萬元將前院的五間房屋及小東房拆除建蓋成現四間北房,。張某某一直在該北房中居住,。后張某某在醫(yī)院立下代書遺囑,遺囑內容如下:在我死后,,我的遺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存款、各人生活資料)全部由甲繼承,,其他子女不得參與遺產分配,,不享有繼承權。張某某去世后,,現原告甲訴至本院要求確認前院四間北房歸其所有,。
被告乙辯稱,宅基地上前院四間房是我在全家人無異議的情況下出資翻建的,,不是母親張某某蓋的,。不能算是張某某遺產,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丙辯稱,,原告甲起訴內容不屬實。原告甲以遺囑主張前院的房產,,遺囑中并未明示,。1968年甲,、丙、張某某共同出資將原來的二間房翻建為三間房,,且一直在此房中居住,。2000年,為了拆遷能多分點錢開家庭會議商定把房翻建,,我對前院四間房屋有使用權,,產權應歸我。
被告丁辯稱,,我意見誰照顧我媽房子歸誰,。
【審判結果】
法院通過審查認為,某村某號宅基地系某村大隊分配給張某某的,,在宅基地上的前院所蓋四間北房系乙將丙,、丁建蓋的原二間西房、丙建蓋二間北房及一間長條房,、甲建蓋的一小東房拆除后翻建而成的,,故對四間房應先析產。現原告認為四間北房系張某某遺產,,證據不足,,故其要求確認歸其所有,無事實根據,,亦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甲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房與法苑房地產律師認為,本案原告混淆了繼承與析產兩個概念,,繼承與析產有一定聯系,但又有原則的界限,。房與法苑房地產律師為您簡單解釋二者的區(qū)別:
(一)性質不同,。繼承是指財產所有權從被繼承人轉移給繼承人,權利主體發(fā)生變更;而析產是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明確,,即進一步明確家庭共有財產的各共有人具體對哪一部分共有財產享有獨立有所有權,, 不發(fā)生整個財產所有權主體變更的問題;
(二)財產基礎不同。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即可用于繼承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析產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即供分家析產之用的財產是全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對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權,,至于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則不屬于分家析產的對象;
(三)兩種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不同,。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只能是被繼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析產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處理財產繼承事宜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而析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在我國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在很多情況下是以習慣為依據;
(五)發(fā)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fā)生繼承問題的;而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綜上,,繼承是繼承人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或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行為,。而析產是家庭成員之間因生產、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行為,,有些人把家庭成員之間的析產當作繼承,把繼承與析產當成一回事,,是完全錯誤的,。一般來講,應該是先析產后繼承,。先析產后繼承是指繼承開始之前,,應選確定被繼承人個人所有的財產部分,并明確在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一部分財產,,把這一部分財產從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只有對上述屬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才存在繼承問題,才能由繼承人繼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夫妻共有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中屬于生存配偶一方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部當成死者的遺產全部為繼承分割,。先析產后繼承即是為了維護生存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員的個人所有權,也是為了死亡公民的財產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本案亦是如此,,原告應先析產后繼承,否則只能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網友咨詢一:我們應該怎么析產
父親再婚與繼母和繼母的一個女兒同住,,他們再婚時,雙方的子女都已成年,,房子是房改房,,是繼母單位分的福利房,是他們再婚后買下的,,房本是繼母的名字,, 父親先去世,是繼母的女兒養(yǎng)老送終,,現在繼母也去世了,,我們想繼承我們應有的繼承份額,,請教律師,我們應有多少份額,,繼母的那個女兒有多少份額,,我們應該如何析產。
婚姻幫律師解答:
屬于你父親與繼母再婚后的共同財產,,去世后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一半是你父親的遺產,由你父親的子女和繼母均等繼承,。另一半和繼母繼承的份額是繼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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