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最高法院民一庭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號答復,,具體內容為:“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復
(2014)民一他字第10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4)蘇民他字第2號《關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性質如何認定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證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中,,對于案涉?zhèn)鶆帐欠駥儆诜蚱薰餐瑐鶆眨瑧敯凑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條文解讀:
根據上述條文,將案件分為了二種類型,,一種是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另一種有以債權人為原告,夫妻一方為被告的債權債務案件,。在這二種案件類型中,,舉證責任不同,所導致的結果也不同:
一,、離婚案件(案件沒有第三人,,只有夫妻二人)
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或未參與的情況下,,由借款
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所借的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個共同生活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活,、購房,、購車等大項支出,認定的標準是花錢的目的要與另一方的利益相關,。如果無法證明或舉證不足,,則該債務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需共同承擔,。
二,、債權債務案件(債權人為原告,夫妻一方為被告)
此類案件如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問題,,法院一般會追加夫妻另一方為共同被告,。針對夫妻一方舉證,另一方未參與的情況,,舉證責任就落在了未參與的一方,。未參與借款的一方需舉證證明該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證據充足,,則無需承擔共同還款義務,,如果無法證明或舉證不足,則需共同承擔該債務,。司法實踐中,,未參與借款方的舉證一般是很難進行的,除非有明確的款項用處,,否則很難被法院認定,。
【基本案情】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時夫妻共同債務之認定
龔文娟與葉青系朋友關系。葉青、嚴麗君原系夫妻(再婚),。2006年9月至10月,,葉青分三次向龔文娟借取現金共計人民幣65萬元,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龔文娟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利息按年息2分利計,,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葉青與嚴麗君經協議離婚?,F龔文娟以葉青向其借款65萬元逾期未歸還,訴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qū)法院,,要求葉青,、嚴麗娟歸還借款65萬元并承擔利息。葉青現下落不明,。
婚姻幫律師解答:
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不能簡單推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有人認為,,該司法解釋設定了一種推定規(guī)則,除規(guī)定的兩種例外情況,,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均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隨著審判實務的深入,這一推定規(guī)則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一方面,,隨著時代變遷,夫妻在身份及財產上的對外連帶性正逐漸弱化,;另一方面夫妻一方擅自舉債損害配偶利益的現象時有發(fā)生,,推定規(guī)則犧牲夫妻一方利益而片面保護債權人利益,也并非有利于公平正義,。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條件應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本案中,葉青向龔文娟舉債65萬元,,之后不久,,葉青與嚴麗君離婚,且二人均系再婚,,雙方之間經濟關系相對獨立,該65萬元借款難以說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時龔文娟亦認可葉青用該借款歸還高利貸,,因此,,推定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將置嚴麗君于不利地位,,損害其合法權益,。
2.對于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的舉債,應類推適用表見代理規(guī)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舉債的情形構成表見代理,,援引表見代理規(guī)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由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和復雜性,,無論是負債方夫妻還是債權人,都存在舉證困難,。根據證明責任分配理論,,并綜合考慮舉證責任難易程度,風險防范成本等因素,,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更為適合,。本案中,龔文娟應就出借給葉青65萬元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承擔舉證責任,。龔文娟在再審一,、二審庭審陳述中也承認葉青借該筆款項用于還高利貸。因此,,該筆債務應由借款人葉青向龔文娟償還,。
小編結語: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更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