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沒有夫妻共同財產,,只有一套房子
婚姻幫律師解答:
房子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依法分割
【相關知識介紹】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guī)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xiàn)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fā)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yè)或職業(yè)需要,,以發(fā)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fā)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xiàn)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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