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婚外同居與事實重婚不能混同,,在婚姻關系之外的同居生活必須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才符合重婚罪的法定要件。
刑法第258條所規(guī)定的重婚罪包含了兩種情形,,即前婚,、后婚均為登記結婚,以及前婚為登記婚姻,、后婚為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年12月14日發(fā)布,,以下簡稱《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fā)布)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雖然《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在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施行后,,已于2003年10月1日廢止,,但上述《批復》并未失效,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關鍵,在于能否認定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對婚外同居的含義,,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這里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婚外同居”內(nèi)涵基本一致,,因而可以將婚外同居界定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至于同居的目的則不必不問,,雙方的同居可能是為了將來組成家庭,,也可能僅是出于對目前婚姻狀況的不滿(已婚者)而向配偶之外的異性尋求慰藉等。
重婚罪中最為常見的情況是事實重婚,,即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配偶之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在實踐中,,多數(shù)重婚案件是在登記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或系在登記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育有一子或多子,,且同居時間3到10年不等,且重婚雙方均對外公開聲稱二人是夫妻關系,,以夫妻名義參加周圍的社會活動,,直接致使周圍人認為二人是夫妻。因此,,認定所謂事實重婚的關鍵,,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通過是否對外明示,、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等標準來進行綜合判斷,。
一是通過明示的方式向社會,、周圍群眾公開表明二人的夫妻身份。所謂“以夫妻名義”重在強調(diào)這里的“名義”,,《現(xiàn)代漢語詞典》對“名義”的基本解釋是“做某事時用來作為依據(jù)的名稱或稱號,;表面上,形式上”,。而中國人做事情講究“師出有名”,這里的“名”,、“名義”強調(diào)的都是行為人本人向社會說明自己行為合理性的一種解釋,,是社會化生活中由“個體”向“社會”,、“集體”的對外解釋、宣傳活動,,而不是“社會”,、“集體”對“個體”的外圍判斷活動。因此,,這里的“夫妻身份”必須是行為人向社會明示的內(nèi)容,,而不是周圍人或社會組織的猜測、判斷結果,。至于明示的方式,,比如舉行婚禮,或向鄰居,、同事,、親友表明二人是夫妻,以夫妻名義參加各種聚會,,或以夫妻名義參團旅游,、填報各種社會申請表格等,形式多樣,。
當然,,這里需要討論的是,二人之間“老公”,、“老婆,、媳婦”的稱謂能否看作是向社會明示二人的夫妻身份?我們認為,,夫妻二人之間的稱謂帶有較明顯的社會時代特征,,其含義、稱謂都在變化,,應該根據(jù)當下的時代特征予以具體判斷,。在封建年代,夫,、妻,、妾之間的稱謂、等級有著嚴格而明顯的劃分,,夫妻之間的通用稱謂不能隨便對其他人使用,,這時男女之間使用夫妻之間的通用稱謂應該看作是直接向社會明示二人的夫妻身份。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開放,,夫妻之間、情侶之間乃至朋友之間的稱謂日趨多樣化,,已難以通過傳統(tǒng)的夫妻稱謂來判斷,、界定雙方的關系,。“老公”,、“老婆”已主要成為情侶之間表示親昵的稱謂,。因此,在目前的社會背景下,,不能通過彼此的稱謂來作為認定二人具有夫妻身份的判斷依據(jù),。
二是同居生活較長時間。這里似乎很難對同居生活的長短給出一個確切的標準,。專業(yè)人士認為,,這里對所謂同居生活“較長時間”不必做一個精確性的要求,關鍵應該是結合其他情節(jié)做一概括性的掌握,。如果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且造成了一定的惡劣影響(如由此導致一定的肢體沖突或在當?shù)卦斐奢^大影響),,則這里的較長時間標準可以適當降低,,反之則應適當延長。而實踐中,,這種事實重婚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從同居狀態(tài)的形成到行為敗露,一般需要較長的周期,,因此,,這里也不必過于拘泥時間長短的界定。
三是雙方是否生有子女并共同養(yǎng)育子女,。這顯然是一個選擇性條件,,但確是一個較為直觀的標準,也是行為人主觀惡性,、行為社會危害性的直觀反映,。結合同居生活的事實和所謂的“夫妻名義”,生育子女無疑是認定夫妻關系的最直接的證明,。
此外,,對于婚外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要結合案件的證據(jù)客觀認定事實,,從法律層面對行為性質(zhì)進行界定,,不能簡單地將婚姻存續(xù)期間的持續(xù)性婚外同居關系而認定為事實重婚。
網(wǎng)友咨詢:老婆離家出走5年 我們還沒離婚 但是她又跟別人結婚
我老婆離家出走5年 我們還沒離婚 但是她又跟別人結婚了 還生了孩子 請問她是重婚嗎,?我要告他,,讓她賠償我這5年的青春損失費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你所述說都是屬實的,你老婆是涉嫌重婚了。你可以起訴她重婚,,然后起訴離婚并要求她賠償你精神損害賠償金,。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重婚罪中最為常見的情況是事實重婚,,即在法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與配偶之外的異性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關于重婚的相關內(nèi)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