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丈夫甲某和妻子乙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經(jīng)法院調解,對共同財產和債務進行分割,,其中數(shù)額較大的一筆銀行貸款由甲負責償還,。但此后甲并未如期履行償還銀行貸款義務,銀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將甲,、乙一并列為被告,要求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乙某不服,,認為法院的調解書已判決銀行貸款由甲償還,自己沒有還款義務,。
本案中乙是否有償還該銀行貸款義務呢?
【爭議】
本案的焦點是夫妻離婚后,,經(jīng)過法院調解后的債務分配裁決是否對抗善意第三人--銀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雙方已經(jīng)離婚,對于法院調解,,且經(jīng)過雙方同意的債務分配判決書具有法律效力,,應予以保護。故原告不應將妻子乙某列為被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乙雙方的離婚不影響對銀行的貸款償還,,但是,作為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雙方的約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借口,。故妻子乙某也有償還銀行貸款的義務。
【評析】
筆者認同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明確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正是這樣的解釋,,會給當事人鉆空子的機會,,以離婚來規(guī)避債務;以偽造債務的方式來隱匿財產,使債權人利益難以實現(xiàn),。
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已離婚的夫妻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對此,,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對借貸者夫妻雙方的婚姻情況并不記載在案,,對夫妻雙方關于償還債務的約定更是無從知曉。
所以,,在該起離婚糾紛中,,我們可以得知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夫妻二人向銀行的借貸債務,,是甲和乙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而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是個人債務或約定為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銀行向乙所主張的債權,,對于乙來說,應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來償還,。
網(wǎng)友咨詢:如何舉證非夫妻共同債務
前妻,在婚姻續(xù)存期間,,違背我的意愿,,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向別人借了大額借款,,轉借給一企業(yè)使用,,現(xiàn)該企業(yè)因種種原因無法按約定償還。 協(xié)議離婚財產分割情況: 1. 女方:半產權房1套 估價28萬元(半價14萬元),; 2. 男方:全產權房1套 估價36萬元,; 3. 共有產權房1套 估價110萬元 男方已協(xié)助女方將該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50萬元歸女方使用,如女方不能歸還銀行貸款而導致該房產拍賣,,拍賣的余款及房產內的附屬物品全部歸男方所有,。 另男方母親的賣房款及部分現(xiàn)金由前妻使用,已還款4.4萬元,,今年10月到期應歸還36萬元,。 現(xiàn)債權人已向法院起訴,男方從哪些方面進行舉證上述債務屬于非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幫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夫妻對借款有合意,,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和共同消費,你的情況是她借錢給另一企業(yè),就能證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具體如何應訴和舉證,,建議委托律師。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