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分配什么時候劃分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領取結婚證之日開始,,所購置的財產和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財產的分割,協議離婚的從簽訂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之日開始,,訴訟離婚的,以法院判決生效之日開始,。
【法律解讀】
離婚財產應怎么分割,?有什么法律規(guī)定,?
婚姻法規(guī)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fā)生糾紛,,所以法律規(guī)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guī)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藥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guī)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yōu)?,,財產多的一方變?yōu)?,,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yǎng)殖、種植業(yè)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fā)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xù)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22,、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guī)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解釋自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yǎng)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yǎng)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yǎng)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需注意的事項:
1,、這里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從合法取得結婚證之時至離婚生效或(因一方或雙方死亡)婚姻自然終止之日的期間,。
2、這里的“所得“是指對房產權利的取得,。 包括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的取得,; 對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為標志,,與是否實際占有該房屋無關,;包括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名義取得。
3,、對“一方的婚前房產”,,在1980年《婚姻法》中未將婚前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但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中規(guī)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睆亩_定了婚前財產通過時效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現行《婚姻法》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釋中關于婚前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因此,,從2001年4月28日起上述關于婚前財產轉化的司法解釋應當不再適用。
4,、夫妻對其房產的約定屬中的合同行為,,因此,該約定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其中:
(1)夫妻約定的主體和時間:《婚姻法》規(guī)定的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約定的時間應 包括婚前和結婚以后直至離婚前的期間,。
(2)約定不得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規(guī)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
(3)約定應當明確,。對于約定房產所有權歸屬時,,應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所載明的房屋位置、幢號、單元,、房號等一致,。否則,視為約定不明確,,按法定處理,。
5、約定協議書最好辦理公證,。因公證時公證機構要依法對約定的范圍、條件,、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等問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可避免由此引發(fā)的財產糾紛,。
6,、在實際工作中, 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區(qū)分: 當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法定,;在法定中要先考慮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