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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孩子,、財產等的婚姻法律問題匯總

核心提示:本文對婚姻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為您匯總,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一、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1、法律保護弱者,,對轉移財產的一方應少分或不分財產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2,、如何應對一方轉移財產?

為防止一方擅自處置財產,最好不要把財權交給一個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處理貴重的夫妻財產,,另一方要及時制止,,尤其要注意對方以孝敬長輩等名義將財產轉移。

轉移現金取證較難,,建議對大宗存款設夫妻聯名賬戶,,防止一方擅自轉移;發(fā)覺一方有可能轉移財產,盡可能保留對方銀行賬戶及交易明細等證據,。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fā)現一方已在轉移財產,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后又發(fā)現對方婚前轉移財產的證據,,可請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財產轉移情況較為復雜,,建議聘請專業(yè)律師調查取證,,保障合法權益。

二,、房屋婚前買婚后辦的房產證,,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目前司法實踐一般將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屋產權的歸屬分為以下幾種情形分別處理:

1.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并且已經支付全額房款,,則該房產在婚后仍屬于個人財產,。

2.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并且有按揭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以自己存款還貸,,該房產婚后還貸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屬共有財產,。婚前所償還銀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計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3.婚后以個人名義購買,,在沒有約定屬于一方財產的情況下,,該房屋屬夫妻共有財產。

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所負債務,。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醫(yī)療費用;雙方同意的教育,、文體、娛樂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雙方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父母所負債務;其他發(fā)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如賭債等非法債務,。

四,、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離婚時可否作為共同債務一起承擔?

根據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以下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親友借款作為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五,、婚前存款婚后有變動是否仍為個人財產?

如果對于婚前個人存款的歸屬雙方沒有協議也沒有公證,,那么婚后仍屬個人財產嗎?另外,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存款在婚后作為家庭開支使用,,那么離婚時,,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個人存款呢?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是如果這部分婚前個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的,。

網友咨詢:你好,我和女方認識近兩年后結婚,,房產是我婚前財產

你好,,我和女方認識近兩年后結婚,房產是我婚前財產,。主要涉及到的是彩禮錢,,如果可以證實過錯方是女方,那么彩禮錢是不是可以追回,,彩禮錢女方已做投資,,但是投資賬目不清晰。投資經過我及我父親的同意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女方為離婚的過錯方,,也只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不分或少分,,而彩禮,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的,,不存在返還問題,,女方將彩禮投資,如有收益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依法分割

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哪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guī),,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七,、分割財產時涉及公司股份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guī)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八,、分割財產時涉及合伙企業(yè)出資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yè)出資,而另一方不是該該企業(yè)合伙人的,,離婚時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yè)離婚時怎么處理?

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yè),,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guī)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十,、父母為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應當認定為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如果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雙方的,,則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在法律上認定為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此時,,若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應認定為這一方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十一,、分割房屋時有爭議怎么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姻法律專家特別提醒,對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十二,、離婚時子女撫養(yǎng)權怎樣確定?

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協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司法實踐中,對于雙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撫養(yǎng)權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女方生活為原則,,但存在例外:(1)雙方協議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

2、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優(yōu)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huán)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另外,,雙方撫養(yǎng)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一方生活的優(yōu)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權確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撫養(yǎng)權的確定對于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異能否健康快樂的成長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十三,、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撫養(yǎng)權?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的,應予準許,。

如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且存在情形之一的,應依法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子女撫養(yǎng)費應當包括教育費,、生活費,、醫(yī)療費等費用。

1,、教育費:高中及以下教育費用一般屬于撫養(yǎng)費,。婚姻法律專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讀學費高昂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等產生的高額擇校費或子女因考試分數不夠等原因而產生額外的贊助費,不應當屬于撫養(yǎng)費,。

2,、生活費:子女的撫養(yǎng)費以必要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購買電腦,、手機、數碼相機等高消費物品或外出游玩,、購買商業(yè)保險等產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拒絕支付。

3,、醫(yī)療費: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產生的醫(yī)療費,,以社會醫(y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于法律上的撫養(yǎng)費,,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擔該高額醫(yī)療費的責任。

十四,、對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應當給付撫養(yǎng)費?

根據我國相關規(guī)定,,對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繼續(xù)支付撫養(yǎng)費,,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獨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yǎng)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十五、子女撫養(yǎng)費給付的時間和方式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撫養(yǎng)費給付的時間存在以下情況: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2、如果子女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yǎng)費,。

而撫養(yǎng)費的給付,,對于有條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負擔子女撫養(yǎng)費,,該協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愿意承擔全部撫養(yǎng)費的一方撫養(yǎng)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成長所需費用,,則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雙方達成上述協議后,經過一段時間,,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yǎng)費,。另一方不愿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十六,、離婚時繼父母是否要支付繼子女的撫養(yǎng)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其曾撫養(yǎng)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xù)撫養(yǎng)的,應當由生父或生母繼續(xù)撫養(yǎng),,法律也不要求繼父母給付繼子女撫養(yǎng)費,。如果繼父母同意撫養(yǎng)繼子女或給付撫養(yǎng)費的,法律也不反對,。

十七,、離婚后養(yǎng)父母是否要向養(yǎng)子女給付撫養(yǎng)費?

對于養(yǎng)父母是否要向養(yǎng)子女給付撫養(yǎng)費這個問題,我國相關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yǎng)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yǎng)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yǎng)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yǎng)方撫養(yǎng)該子女;夫妻雙方收養(yǎng)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施行后收養(yǎng)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yǎng)關系前,應按照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承擔養(yǎng)子女的撫養(yǎng)費,。

十八,、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撫養(yǎng)費?

根據法律規(guī)定,離婚后,,支付撫養(yǎng)費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為由而拒付子女的撫養(yǎng)費,。但是如果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責令恢復孩子原姓氏,。因此,,離婚后子女變更姓氏不能作為父母拒付撫養(yǎng)費的理由。

十九,、涉外離婚怎樣送達訴訟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涉外離婚向被告方送達訴訟書,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guī)定的方式送達;

2,、外交送達;

3、對具有中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委托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5、向受送達人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yè)務代辦人送達;

6,、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7,、上述方式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視為送達,。

二十、涉外離婚訴訟向哪個法院提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我國對于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法院地法,。

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十一,、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

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1、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2,、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xù),,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3,、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附:臺灣法律對離婚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

1、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fā)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后段及第二項之規(guī)定,。

3、夫或妻為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兩項規(guī)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十二,、涉港離婚案件

(1),、香港申請離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許離婚的只得一個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況才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呢?法律上訂明了以下的情況就算是「破裂至無可挽救」,而法院在這些情況下才會接納呈請人的離婚呈請:答辯人與他人通奸;或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或雙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離婚令;或雙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辯人已遺棄呈請人最少1年,。

(2),、香港法院對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

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系;

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

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十三,、如何辦理涉外離婚登記?

(一)、辦理涉外離婚登記的條件:1,、雙方須自愿離婚;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須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4、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fā)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須提交證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通行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結婚證;3,、離婚協議書;4、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序:l、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2,、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填寫《離婚登記聲明書》;3,、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離婚登記協議書》“協議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

二十四,、如何辦理涉日離婚?

⑴,、在中國大使館辦理離婚手續(xù)。須為在中國駐日本大使館登記結婚的夫妻,。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必須同時親自到大使館登記離婚。

⑵,、在日本市或區(qū)役所辦理離婚手續(xù),。

在中國國內結婚,且雙方當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離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區(qū)役所辦理離婚手續(xù),。

在日本市役所或區(qū)役所登記結婚的離婚當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區(qū)役所辦理離婚手續(xù),,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離婚訴訟,。

⑶、日本政府出具的離婚文書日需要到中國使用,,需在中國駐日大使館辦理認證手續(xù),。

⑷、必須在中國國內辦理離婚手續(xù)的:

1,、在中國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如自愿離婚須親自到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

2,、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或雙方因故不能親自到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的,,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可委托國內親友,、律師作為代理人向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委托人可到中國使領館辦理離婚委托書公證。

以上資料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駐日本大使館,。

二十五,、對離婚虛假債務的認定、處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場沒有硝煙的戰(zhàn)爭,,情到濃時甜蜜恩愛,,一旦感情破裂要離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樣,,在分割財產時,,費盡心機爭奪財產。

劉女士與丈夫蘇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癢,,因感情不和鬧離婚,,而正在雙方離婚訴訟時,,蘇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張2008年7月15日蘇某簽名的借條將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蘇某向其借款用于購買商鋪的50萬元,。面對借款事實,,蘇某完全認可,并表示50萬元借款是王某給的現金,,購買商鋪也是一次性現金付款,。

突如其來的50萬元借款,讓劉女士手足無措,,她也從來沒聽蘇某提起過這筆巨額借款,。如果這筆借款是真實的,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會視作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劉女士就有可能對這筆借款有連帶償還的義務。這筆借款是真的嗎?劉女士找到律師,,律師經過對整個事實的分析,,認為這筆借款極有可能是蘇某與王某串通虛構的,目的是想在離婚時多拿夫妻共同財產,。

經調查律師發(fā)現王某剛參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職員,收入不高,,目前與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這么多錢可以借給蘇某,同時50萬借款直接通過現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蘇某銀行賬戶在200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記錄及對借條的形成時間進行筆跡鑒定,,并持法院的調查令到蘇某購買商鋪的房產公司了解情況。隨著調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來,蘇某的銀行賬戶其拿到50萬借款后并沒有存款記錄,。房產公司也證明蘇某購買的商鋪是通過一次現金支付和其名下銀行賬戶分五次轉賬完成的,。這與蘇某向法院陳述的一次性現金付款購買商鋪的說法根本相悖。筆跡鑒定結果也表明,,借條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后,,與實際時間不相符合。在證據面前,,王某承認其為了幫蘇某離婚時多分財產,,與蘇某串通虛構債務。據此,法院裁定撤銷相關債務訴訟,,并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對蘇某處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鳥,,即便各自飛,,也要好聚好散。像蘇某這樣虛構債務,,夫妻多年的情分虛構沒了,,自己也賠進去了,實在得不償失,。

二十六、怎樣提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離婚時,無過錯一方在適用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時,,應當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二十七、怎樣起訴離婚?

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⑴,、向法院起訴離婚,,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起離婚訴訟;

⑵,、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須與被告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其他關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離婚;

⑶,、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⑷、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應當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訴狀中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并提交證明合法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等,,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yǎng)等相關情況以及相應的證據;

⑸,、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被告可以依法委托專業(yè)律師代為參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

此外,離婚訴訟有兩個例外規(guī)定: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錯誤的除外,。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現役軍人提出離婚,須經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并出具證明,。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八、如何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

司法實踐中,,能證明夫妻分居事實的常見證據一般是以下幾種: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可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鑒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不夠了解,,取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yè)律師幫助處理離婚相關事項,,保障合法權益。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為工作,、學習等多方原因長期不在一個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這樣的情況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法律意義的“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而分開兩地生活,。當然,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證據來證明。

二十九,、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就自動解除了嗎?

經常有當事人咨詢這個問題“夫妻分居滿兩年,婚姻關系是不是酒自動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國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去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者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與國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國家稱別居制度)的國家不同。比如在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理,。在我國分居即別居滿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種方式。非經法定程序的離婚,,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即構成重婚罪。

三十,、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適用于夫妻雙方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權及撫養(yǎng)費等問題均能協商一致的情形,。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雙方需要準備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現實的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xù),。辦理離婚手續(xù)和結婚一樣,,須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代辦,?;橐龅怯洐C關審查雙方提交的材料后,經調解不成,,準予離婚,,發(fā)放離婚證,婚姻關系解除,。

三十一,、離婚分割財產時,您應當知道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guī),,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3,、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4,、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5,、一方或雙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9,、夫或妻一方為軍人的,發(fā)放到其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小編結語:離婚分割財產時,,對上述夫妻共同財產的狀態(tài),,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議您聘請專業(yè)律師調查,、取證,,了解是否存在財產轉移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進行財產保全,,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以上知識僅供參考,如有婚姻法律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yè)律師獲得更有針對性的建議。您可以 在線咨詢律師  文章關鍵詞:  離婚財產分割  子女撫養(yǎng)費  分居  離婚程序 我有婚姻法律問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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