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關系是如何確立的
(一)結婚是要式行為,取得結婚證時,,才確立夫妻關系,。
(二)結婚行為具有人身性,當事人應親自辦理,,不適用代理,。
(三)復婚的,也應進行登記,,否則不產(chǎn)生夫妻關系,。
(四)其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钡囊?guī)定,一定程度上恢復承認了事實婚姻,,即兩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補辦登記,,領取結婚證。
這一規(guī)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二、如何補辦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針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jīng)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為了了引導他們正確認識婚姻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補的一條,,對于這類問題,應針對不同情況實事求是的處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三十號規(guī)定:
(一)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zhì)要件時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婚姻實質(zhì)要件的,,但未登記,按事實婚姻處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網(wǎng)友咨詢:沒有離婚證能再領結婚證嗎,,沒有怎么辦?
前年我結束了一段不好的婚姻,,今年我和我男友決定結婚,也就是我要再婚,,在這想問下二婚需要離婚證嗎,?如果沒有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按規(guī)定,離婚后再婚需要收回離婚證,。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fā)。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離婚證》的,,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qū)、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為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補辦結婚登記,,規(guī)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現(xiàn)象,對于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