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1)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
(2)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愿,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
(3)必須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guī)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2,、根據婚姻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這種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guī)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边@是一種提倡性的規(guī)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
3,、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guī)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4,、對于軍隊干部的配偶要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軍隊干部選擇的配偶,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沒有嚴重傳染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壞分子的直系親屬,或在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等地從事反革命活動的人的親屬結婚;如對方本人歷史清楚,,政治上確無問題,,現實表現好,亦可酌情允許其結婚,。機要人員的配偶,,應該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無復雜社會關系和海外關系,。
小編結語: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