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投意合的男女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后,開始談婚論嫁,,最終一致決定進入婚姻,,兩人需要帶著雙人大頭照、各自的身份及戶籍資料一起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部門去申請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需要填寫一份表格:《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婚后結婚證不小心遺失了,或無論如何找不到了,,夫妻兩人需要一起到婚姻登記部門申請補領結婚證,,過程中需要填寫一份表格:《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可是,,你聽說過“補辦結婚登記”嗎,?
現實生活中,有男女朋友先同居生活一段時間后才去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未婚先孕在孩子出生后面臨著超生罰款,,兩人匆忙補辦一個結婚證,這些是不是就是補辦結婚登記的意思呢,?今天我們就來一探究竟,!
2001年4月28日實施的《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這一條款明確了男女雙方取得結婚證才確立夫妻關系,,也明確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那么,,補辦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是從取得結婚證時才生效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文簡稱《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這一條款確認了如果是補辦結婚登記,則雙方之間婚姻關系的效力是從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從取得結婚證時起算,。所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雙方均自愿結婚,,均達到法定婚齡,、均沒有法定禁止結婚情形等。
《解釋一》第五條又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這一條款確立了“1994年2月1日”這個日期為直接認定事實婚姻的一個分水嶺: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在一方訴請離婚時法院可以直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一方訴請離婚時法院僅能認定雙方之間屬于同居關系,除非雙方在起訴離婚之前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
一旦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之間的婚姻關系就是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把a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在一定程度上可謂是確認“事實婚姻”的一種措施,,對于因各種原因沒能及時辦理婚姻登記但多年以夫妻名義相處的男女來說,他們之間的關系有機會轉化為受法律更多保護的婚姻關系,,并且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此便可以很好地保護或保障這些關系中的當事人,,尤其是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
所以說,,“補辦結婚登記”是有著特殊含義的法律術語,有著超出我們日常生活中隨口會說到的“補個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
既然上文一再強調了“辦理結婚登記”和“補辦結婚登記”有著不同的法律意義,,那么兩者究竟怎么區(qū)分呢?這就涉及到補辦結婚登記專門的手續(xù)了,。簡而言之就是補辦結婚登記需要在登記機關作出補辦結婚登記的聲明并辦理登記,。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边@意味著補辦結婚登記是參照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
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還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其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本文最開始已經提到,辦理結婚登記填寫的是《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多了兩個字,,結果大不同。
網友咨詢: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具體程序是什么樣的
和老公談了三年戀愛,,準備年底領證去,我們倆準備在結婚前去做個婚檢,,但是他媽媽說用不著,,我想知道現在婚前是一定要做婚檢嗎?有沒有具體的程序,?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去當地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后,,民政部門會給你一份免費婚檢的單, 一般來說婚檢是屬于自愿行為,,但是為了婚姻幸??紤],建議你們可以在辦理結婚登記前,,到正規(guī)醫(yī)院的婚檢部門去進行,,婚檢一般醫(yī)院都設有專門的科室,婚檢是為了婚前排除一些隱性的遺傳性疾病之類的,!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文簡稱《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边@一條款確認了如果是補辦結婚登記,,則雙方之間婚姻關系的效力是從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而不是從取得結婚證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