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明確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guī)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xù)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等辦法解決。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guī)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guī)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nóng)村特別是邊遠地區(qū),,事實婚甚至占當?shù)鼗橐隹倲?shù)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xù),。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jù)《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qū),、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nóng)村是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qū),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xiàn),。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戶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tài),。
網(wǎng)友咨詢: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我女朋友,03年與一名男子結婚,,未登記,,按照習俗請了一桌酒席,婚后育有一女,,4歲,,06年該男因搶劫罪被判3年。 請問,,我現(xiàn)在是否可以跟她登記結婚,,她需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xù),她的上一次是否屬于事實婚姻
婚姻幫律師解答:
新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你可以與她辦結婚登記。她與那名男子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關于所生小孩問題,,請參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yǎng),,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應根據(jù)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yǎng),,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yǎng),。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yǎng),,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guī)定: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guī)定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事實婚姻的效力及事實婚姻存在的原因就介紹到這里,更多事實婚姻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