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關系是國家有條件在一定期限內(nèi)承認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效力的一種婚姻關系,。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規(guī)定為:
1,、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起訴離婚時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在起訴離婚時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認定為同居關系,;
2,、1986年3月15日之后至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同居時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在同居時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認定為同居關系,;
3,、1994年2月1日之后,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認定為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這里所謂的同居關系,,與以前稱的非法同居關系法律意義是一樣,在法律概念上取消“非法”兩字是人權的進步,,是人性在法律上得到確認的體現(xiàn),。即非法行為應承擔法律后果,而同居關系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并未確定為非法行為。如試婚行為,,以前算非法的,。
還有,當事人僅對同居關系的解除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即不是法律關系,,不屬于法律調(diào)整范疇,。如果由法院判決解除同居關系,反證同居關系受法律調(diào)整,。
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問題是比較復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司法解釋中第五條的適用對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處理辦法。
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現(xiàn)行法律已經(jīng)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xiàn)行法律已經(jīng)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guī)定: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法復”的規(guī)定并沒有被“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所取代,。因為“法釋30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且并未與“法釋”解釋相抵觸,。
現(xiàn)在而言,,法律已經(jīng)徹底否定了“事實婚姻”,對于出現(xiàn)事實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認定的,。在確定屬于重婚罪后,,構成重婚的行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應有的責任。
網(wǎng)友咨詢:事實婚姻協(xié)議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和我老公是88年在一起的,,有一個兒子,我們之間也沒有第三者,,今年我們雙方都想要離婚,,但是由于我們也沒有結婚證,所以想問一下這個離婚的程序是什么樣的
婚姻幫律師解答:
根據(jù)協(xié)議離婚的5項條件,,其中必須有結婚證,,辦理協(xié)議離婚,,必須是依法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因此,,事實婚姻不具備協(xié)議離婚的條件,。法律沒有賦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判斷或辦理解除事實婚姻和同居關系的權力, 故,,事實婚姻應該由人民法院來確定并判決離婚,。在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提出離婚一方(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小編結語:通過上文可知,,法律已經(jīng)徹底否定了“事實婚姻”,對于出現(xiàn)事實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認定的,。在確定屬于重婚罪后,,構成重婚的行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應有的責任。事實婚姻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就介紹到這里,,更多事實婚姻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