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qū)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2、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qū)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3,、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qū)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哪些區(qū)別
區(qū)別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1)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辦理或者合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2)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且具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這是事實婚姻區(qū)別于非婚兩性關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根據(j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條例實施前雙方已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事實婚姻經(jīng)補辦登記手續(xù)的,,即轉化為合法婚姻,當事人可以行使離婚請求權,。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男女雙方已經(jīng)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嗣后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的,以條例實施之日為分界點,,區(qū)別情況分別處理:
(1)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認定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補辦登記,,可以請求解除婚姻關系;
(2)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之后,方可行使離婚請求權,;對拒不補辦結婚登記而堅持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網(wǎng)友咨詢:事實婚姻一方是否享有繼承權
男女雙方事實婚姻7年期間生有一子,后男方與他人登記結婚,,7年后因交通事故死亡,,現(xiàn)事實婚姻女方要求參加繼承,可否,?
婚姻幫律師解答:
如果是有1994年2月以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為事實婚姻,。在之后雖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為同居,非夫妻關系,。如一方死亡,,另一方非配偶,不享有法定繼承權,。
小編結語: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處理問題,,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chǎn)制的規(guī)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繼承權,。事實婚姻的特點及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有哪些區(qū)別就介紹到這里,,更多事實婚姻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