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并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fā)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遺產(chǎn)對其他繼承人和遺產(chǎn)債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且放棄繼承有對世的效力,故各國普遍認為,,放棄繼承應當以有足夠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意思表示一經(jīng)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目的在于讓其他繼承人知曉,,并不是需要其他繼承人的確認。
4,、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放棄繼承不得附條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棄繼承。附保留條件的放棄繼承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國雖未明文禁止附條件的放棄繼承,,但在實踐中堅持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條件的原則。
二,、放棄繼承權的后果有哪些
1,、放棄繼承權,不產(chǎn)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chǎn)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chǎn)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chǎn)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jīng)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jīng)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jīng)人民法院依據(jù)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chǎn)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chǎn)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網(wǎng)友咨詢:在怎么樣的情況下是表示放棄繼承權,?
假設法庭今天開庭審理的是一個關于繼承財產(chǎn)的問題,,當繼承人有一位在開庭時未到場,其親屬已經(jīng)通知今天開庭,,而且自己也知道今天開庭,,缺席的這個繼承人其實想放棄繼承這份遺產(chǎn),只不過是沒有書面知其他的繼承人,,所以才沒有去開這個庭,,但任何人包括法官都不知道這位缺席的繼承是因為不想繼承這份財產(chǎn),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不可以按照因缺席而判決放棄繼承財產(chǎn),?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不可以。放棄繼承權必須是明示,,否則應認定其主張了繼承權,。在本案中可缺席判決,但應認定未到庭的被告未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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