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實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即在我國,,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對于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的話,那么夫妻關系建立前的各自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如果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了明確約定的話就從約定。
具體來說,,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以及《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第19條的規(guī)定,,下列財產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則屬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所謂知識產權收益,,就是指著作財產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轉化的財產性收益,,比如一個作家出版了一本小說所獲得的稿酬就屬于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雙方實際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或應當取得的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即使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其他應該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那么,,應該如何舉證證明財產的性質呢,?以下分別從兩方面進行分析。
1.共同財產的證據
(1)涉及不動產的證據,。在我國,,不動產主要是指住房。由于我國實行的是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并存的二元經濟模式,所以住房的管理制度也就有些不同,。一般來說,,城市住房大部分屬于商品房,這些商品房都必須經過相應的產權登記,,有權機關才會發(fā)給產權人房屋所有權證書,。所以,如果夫妻雙方有自己共有的商品房的話,,在起訴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而對于農村的住房,由于絕大部分屬于自建房,,而且農村的房屋登記制度也不完備,,所以房屋一般沒有所有權證書。但是農村建房涉及宅基地的審批問題,,一般在建設房屋的時候會有宅基地使用證,,而我國實行"地隨房走",所以在起訴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宅基地使用證來證明相應的房屋產權歸屬,。
(2)涉及動產的證據,。主張分割汽車等動產,一般,,這些動產都直接歸雙方使用,。屬于婚后財產,采用實物分割或變價補償等方式平均分割,。
【基本案情】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證據很重要!
林某(男)2005年繼承母親遺留的坐落于某市某區(qū)房屋一套,。2008年,,林某與肖某登記結婚,并居住在該房屋中,。2010年3月該房屋因故拆遷,,林某得到拆遷款80萬元。2010年7月,,林某從銀行取出60萬元用于購買一套商品房,,自己為房屋的產權人,其余的20萬元存款一直未動,。其間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肖某提出離婚訴訟,并要求分割上述商品房和20萬元存款,。林某稱購買該房屋的房款及20萬元存款都是個人財產,,不能分割,。肖某對林某稱該商品房是用其拆遷款購買的說法不予認可。
婚姻幫律師解答:
案中被拆遷房屋為林某婚前繼承其母的財產,,應歸林某個人所有,。結合本案對于購房的60萬元,如果肖某承認爭訴房屋是用林某個人存款購買的,,那么爭訴房屋應為林某個人財產,,但本案中肖某完全否認。這就需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爭訴房屋是用房屋拆遷款購買,,若不能證明這一點,,爭訴房屋就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于離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個人財產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提交證據來證明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結婚后,,都屬于一方所有。這個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為結婚年代的長短而發(fā)生變化,,除非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歸屬有了書面的重新約定,。
對于房產等不動產,由于我國普遍建立了登記制度,,所以離婚時發(fā)生糾紛時,,可以提交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證,以證明自己是婚前擁有了相關不動產的所有權,。而對于動產,,可以提交購買這些物品時的發(fā)票,因為發(fā)票上是有購買日期的,,所以根據發(fā)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確定購買的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從而判斷財產的歸屬。在購買物品的時候,,有的賣方給的不是發(fā)票而是收據,,這種收據由于不是正規(guī)的票據,如果發(fā)生糾紛,,而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該收據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采信收據,所以購買貴重物品時,,要開立正規(guī)的發(fā)票,。當然,如果沒有發(fā)票,,是通過信用卡付賬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對賬單來證明財產的取得時間。
(2)醫(y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于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y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除了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建立而變?yōu)楣餐敭a,,在離婚的時候,其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夠分割的,。在這種情況下,相應財產取得的時間就很關鍵,。所以,,在離婚訴訟當中,一定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財產取得時間的證據,,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小編結語:總之,在離婚案件當中,,由于涉及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判斷和分割問題,,婚后財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于個人財產,。所以在離婚的時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財產取得時間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個人財產舉證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