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人如何放棄繼承權
1,、提出放棄繼承權的時間: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
2,、放棄繼承權的方式:
繼承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能反悔嗎
1、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wěn)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
2,、針對放棄繼承權以后又反悔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行為的處理給出了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據此,,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要求撤銷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但是,繼承人如果在分割遺產后提出撤銷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原則上不準許其撤銷,只有當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才可允許其撤銷,。
案例分析
組合家庭的遺產繼承糾紛
【案情介紹】
原告莫某毅與被告莫某濤、莫某浩,、莫某斌,、莫某燦共同的母親賀某榮與被告郭某華的父親郭某德于1996年4月結婚,二人均系再婚,。1997年12月,,賀某榮與郭某德夫婦共同出資對郭某德名下的房屋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完善。獲得了該房產所屬的國土使用權證書,。
2006年10月,,郭某德去世之后,賀某榮與繼女郭某華共同協(xié)商并簽訂了一份《遺產分割協(xié)議》,,對包括房產在內的遺產進行了分割,,當時約定該房產作價4萬元,分為3份,,結合該房產的歷史出資情況等因素,,賀某榮獲得一份,郭某華分得兩份,。賀某榮向郭某華支付了相應房款之后取得房產的所有權,,郭某華領取房屋分割款后放棄房產的所有權。
2008年該房屋被列為拆遷房,,賀某榮與重慶市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產權調換),。協(xié)議約定,拆遷之后賀某榮選擇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安置房屋面積有所增加,,市場估價約30萬元。
2010年4月賀某榮因病去世,,該安置房產成為賀某榮的遺產,,賀某榮生前留下遺囑:在原告與被告莫某濤、莫某浩,、莫某斌,、莫某燦共五名繼承人中,因原告一直沒有固定工作,,家庭經濟困難,,而且賀某榮生前主要由原告照料,因此將該房產留給原告莫某毅,。
2012年12月該安置房竣工,,開發(fā)商要求被安置對象持證前往某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產權登記。4被告莫某濤、莫某浩,、莫某斌,、莫某燦在某房屋管理局書面明確表示放棄對該房產的繼承權。然而被告郭某華避而不見,,導致原告無法辦理相應的產權登記,,不能實現(xiàn)繼承權利。
原告遂委托本律師依法起訴,。
【法院調解】
經過開庭審理,,最終人民法院組織各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登記在郭某德名下的原房屋經產權調換后的某現(xiàn)安置房歸原告所有,,被告自愿放棄繼承權,。
【律師點評】
本案從結果論是圓滿的,但是最后一句“被告自愿放棄繼承權”其實隱含著明顯的法律錯誤,,經過兩位老人先后去世以及對該房屋的繼承交代,五被告本來就不再享有繼承權,,談何放棄,。最后那句話可以不寫。
委托人只關心案件結果,,結果是好的就行,。
【律師觀點】
一.組合家庭衍生的繼承法律關系,會由于各方當事人之間親緣關系等社會因素的懸殊而產生不同的利益,。這是承辦過程中應當首先考慮的法律之外的情形,。
二.《繼承法》第 條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和醫(yī)囑繼承兩種繼承方式在本案中都完全呈現(xiàn)。本案實際上先后發(fā)生了兩次繼承,。
第一次是在2006年10月郭某德去世之后,,該房產屬于被繼承人的二分之一部分為遺產,因被繼承人郭某德生前無遺囑,,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也就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賀某榮,、子女郭某華來繼承遺產。二繼承人通過協(xié)議對該房產(包括郭某德的遺產和賀某榮的個人財產)進行了分割處理,,協(xié)議由賀禎榮補償郭某華對價,,郭某華因此放棄該房產的所有權,賀某榮獲得該房產的所有權,。據此,,該房產實際上成為了賀某榮的個人合法財產。
第二次繼承就發(fā)生在2010年4月賀某榮去世之后,因被繼承人賀某榮生前留下有效遺囑將遺產僅與原告?zhèn)€人繼承,。本次繼承從事實上講,,原本與原告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無關,更與郭某華無關聯(lián),,但是為了方便法庭查明案情,,原告仍然把其余列為被告。
三.作為遺產的原不動產被拆遷后安置的房產,,其遺產是否具有同一性問題,,目前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法院正是為了回避這個問題而采取調解方式結案,。本代理人認為,,其實這個問題根本沒有法律上的障礙,“產權調換”本身的法律意義就是將一處不動產置換為另一處不動產,,除了其物理性質產生變化以外,,其余法律屬性均不會改變。至于安置房增加面積對應的利益,,已經由原告自己出資購買,,并未超出遺產范圍獲得額外利益。
網友咨詢: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
您好,,我老公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現(xiàn)在單位有一筆撫恤金,還有他的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單位職工困難補助,醫(yī)療保險,,喪葬費,,共計六萬塊錢左右,現(xiàn)在我作為妻子,,還有我們的女兒一歲多,,婆婆62歲,這筆遺產應該是怎樣的繼承順序,,繼承的比例又是怎樣分配的?期待您的盡快回復,,謝謝!
婚姻幫律師解答:
你好,,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一般是給家庭成員的生活幫助,,但是也可以參照遺產在你們三人之間平均分配,。喪葬費,,是辦理葬禮的費用,一般有葬禮的辦理人實際支付使用,,如果有剩余可以再三人之間分配,。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先分一半給你,,剩下的一半在你們三人之間分配,。單位職工困難補助,如果你們不和婆婆生活自己一家并且婆婆有其他子女的話,,一般歸你和女兒,。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繼承人如何放棄繼承權?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能反悔嗎?”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要求撤銷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但是,,繼承人如果在分割遺產后提出撤銷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關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方法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