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關于遺產保管人的主要職責,,我國繼承法沒有做出具體的規(guī)定,只在《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根據該規(guī)定,,遺產保管人應負有以下義務:
(1)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公開遺產清單,。遺產保管人應當將清理遺產、編制遺產清單的情況向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說明,,并向其公開遺產的清單,,說明遺產的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
(3)妥善保管遺產,。遺產保管人對保管的遺產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即應當像管理自己的財產一樣管理遺產,。此外,,還應當盡量排除防止對遺產的自然侵害和人為侵害。如果因遺產保管人未盡到責任,,致使遺產遭受毀損,、被盜、散失等,,遺產保管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遺產保管人侵吞遺產怎么辦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控制遺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且負責保管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遺囑執(zhí)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
遺產保管人應對遺產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使用,、處分遺產。保管人不稱職的,,可經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更換,。保管遺產所花的費用,最后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損壞遺產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返回或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
如何成功繼承解放前出生的公民死亡后的遺產
基本案情如下:
梁某與崔某出生于1920年前后,于1940年左右登記結婚,,于1944至1965年期間共生育6名子女,,其中一名兒子在1972年與朋友偷渡香港時溺水死亡。梁某與崔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梁某與崔某生前無固定單位和工作,,案涉遺產是梁某在婚后購買的,,登記在梁某名下,梁某在1998年訂立過一份公證遺囑,,指定其享有的份額由在生的五名子女繼承,。由于崔某沒有訂立遺囑,則其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于遺產繼承的特殊性,,法律要求不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均需將所有繼承人的情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列明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但現實中往往由于死者的年代久遠,,導致其本身甚至于其父母的情況無法查實,,以致繼承無法繼續(xù)下去或要通過宣告死亡等耗費長時間的法律程序進行補正。在本案中,,委托人在開始時證據不足,,到在張律師指導下搜集以及張律師運用律師身份搜集完整全部證據后終于在法院以調解結案的方式順利繼承遺產,并在拿到調解書后第三個工作日即辦理完成更名手續(xù),,順利取得新房產證,。
點評:
繼承官司是很特殊的一類官司,由于牽涉人數較多,、年代較久遠,,故需要花費較長時間進行證據搜集,對律師和當事人的相互配合也有較高要求,,但往往證據準備完整的話往往能取得勝訴結果,。所以,當事人在處理繼承糾紛時最好委托律師辦理,,以免走彎路,。
網友咨詢:生前贈與算遺產繼承嗎
母親去世后,,我沒有和父親分遺產,,父親另找繼母,并且要死后把兩處無房產的集資房留給繼母,,請問我有繼承權嗎,?還有,母親生前贈與我的錢款(當時父親并不知情),,能算作遺產繼承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1、你父親有生前贈與權力,,但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現在他處分的財產有你母親的遺產,,應該先繼承;2,、你母親的遺產你有繼承權,;3、母親生前贈與我的錢款,,有效的是你父母共同財產中,,你母親自己的部分。
小編結語:以上就是“遺產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遺產保管人侵吞遺產怎么辦?”的全部內容,,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控制遺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且負責保管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遺囑執(zhí)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關于遺產保管人義務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最專業(yè)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