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方式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分析說明〕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xié)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這一規(guī)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四、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案例分析
遺產分割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案例:
2004年元月,,貴州姑娘張某與江蘇小伙郭某結婚?;楹蟛痪茫惩獬鲋辽虾4蚬?,張某則留在郭某家鄉(xiāng)務農并照顧郭某的父母,。2005年3月,郭某在打工期間突發(fā)急病身亡,,此時,,張某已懷孕5個月。在清理郭某遺物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一張戶名為郭某的金額1.2萬元的定期存單一份,,存款時間為2004年10月。郭某的父母認為從存款時間上看,,該存款應為郭某的,,而不是郭某和張某的共同財產,郭某的父母遂將1.2萬元遺產分作三份,,但分割時不應分作三份而應分作四份,,即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一份。給了張某4000元,。張某認為該款雖系郭某的個人財產,,郭某的父母以胎兒尚未出生沒有為由拒絕了張某的要求。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將郭某的父母告上了法庭,。法院依法判決從已分割的三分遺產中扣回應為胎兒保留的一份遺產,即從郭某的父親,、母親及張某所繼承的遺產中各扣回1000元,,合計3000元保留給胎兒,并由張某保管,。
法律常識:
繼承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和合法權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繼承關系的主體只能是指自然人,,而且是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關系的繼承人,遺留遺產的死亡自然人是繼承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取得遺產的人是繼承人,。我國采用“活著出生”作為權利能力開始的時間標準,也就是說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因此胎兒是不享有權利能力的,,不具備繼承人的主體資格,胎兒不享有繼承權,。但我國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立法的目的在于保護胎兒出生后不至于生活無著落,保障胎兒的繼承利益,,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繼承制度的養(yǎng)老育幼原則,。胎兒是一個將來可能的權利主體,如果胎兒是活著出生,,其繼承權即可實現(xiàn),,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就不具備繼承的主體資格,,失去為其保留遺產份額的法律意義,。原來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應按處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為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五條: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臺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網友咨詢:遺產繼承時間限定
老父去世后,,繼母不同意分割遺產,,說要等到她死后再說。請問,,這樣我們會不會因時間太久而失去繼承的權利,?因為她也還有子女,她隱匿、侵吞遺產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另外,,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最高人民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59.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即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就已經開始了,。繼承開始的時間與遺產分割的時間是不同的。遺產分割的時間,,是各繼承人實際取得遺產的時間,可由各繼承人協(xié)商決定,。實際生活中,,遺產分割往往在繼承開始后很長時間才進行,所以您不必擔心因沒有實際分割遺產而喪失繼承權,。另外,,依據《繼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存有遺產的人應妥善保管遺產并不得故意侵吞或爭搶遺產,,否則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但應注意的是關于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在因繼承權產生糾紛時,,一定要在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有繼承權的人即喪失了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義務人也可因此不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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