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的財產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案情】
宋某生前育有4名子女,,妻子早年去世,。宋某享有單位分給其房產一套,后單位對該房產所在地塊進行拆遷改造,,遂與宋某簽訂了《住房改造賠償協(xié)議》,,約定拆遷改造后為宋某在原地塊置換新房。但是,,宋某未來得及為建成新房辦理產權登記即去世,。
宋某夫婦生前與二兒子宋衛(wèi)東共同生活,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故宋某在臨終前留下遺囑,,將置換來的房產留給宋衛(wèi)東;其他子女和合法繼承人對此均無異議,。但是,當宋衛(wèi)東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登記時,,被告知需公證處公證或法院生效文書為依據,,才能為宋衛(wèi)東進行房產登記。無奈之下,,宋衛(wèi)東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該房產歸其所有。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原告訴訟請求要求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因該房產宋某未辦理產權登記,,房屋所有權不歸其所有,所以該房產不是遺產,,原告繼承此房產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的基礎是父母所簽訂《住房改造賠償協(xié)議》,,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要求繼承協(xié)議中屬于父母應享有的權利,。所以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依據的是登記。本案中所新置換房產的所有權登記在單位名下,,并未過戶登記到原告父親名下,,所以原告的父親還沒有取得該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本案中,,原告宋衛(wèi)東雖因沒有取得新建房屋的物權而不能將其作為遺產予以繼承,但該房屋是依據單位與其父親簽訂的《住房改造賠償協(xié)議》而建造的,,該《住房改造賠償協(xié)議》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并未消失,,他所繼承的是這份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即單位所將該房產過戶給宋衛(wèi)東,。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的規(guī)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由此可見,債權作為遺產進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的,。根據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本案拆遷協(xié)議中約定的履行標的為宋某生前單位將新建造的房產置換給權利人,,該債權為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網友咨詢:房產繼承糾紛
我爺爺有三個孩子,我父親,,大姑和小姑,。 爺爺在2007年被我大姑和小姑在背著我父親的情況下,公證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死后一套房產屬于爺爺?shù)牟糠钟纱蠊煤托」美^承,,屬于我奶奶的部分三人平均分配,但是我爺爺在06年因精神病住過院,,精神有時正常,,有時不正常,我們認為公證遺囑的時候爺爺并不知道情況,,屬于精神不正常的時候,, 爺爺在2008年8月去世。 奶奶在2013年1月去世,。還有,,在2005年這套房產當時是我父親花5萬元從爺爺單位購買,而且和爺爺,,奶奶,,大姑,小姑,,寫了契約,,規(guī)定這套房產爺爺奶奶死后使用權和產權歸我父親所有,上面有爺爺,,奶奶,,大姑,小姑的簽字,,但是沒有公證,。2013年4月,現(xiàn)在大姑小姑起訴我父親要按遺囑分配財產,,我們才知道07年他們去做了公證,。 請問?:精神有問題的人公證的是否有效,, 2 公證已經過去6年了,,是否現(xiàn)在訴訟還有效。 3,。 2005年寫的契約是否有效,?契約和公證那個更具效力。多謝
婚姻幫律師解答:
我個人認為雖然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一般遺囑,,但你爺爺奶奶生前簽訂的有你大姑,、小姑簽字的契約,。因有你大姑、小姑的簽字,,因此可視為對繼承權的放棄,。因此,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一般遺囑,,但公證遺囑的權利人放棄權利,,因此,仍應依契約執(zhí)行,。所以,,您權益的爭取還是很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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