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能否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根據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該租賃合同自然消滅,,但作為共同居住的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因此,,死者的親屬如果要繼續(xù)使用該房屋,,則需與房管局或出租人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xù)居住使用,。
所謂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后,繼承人依據《繼承法》規(guī)定,,對死者財產權利和義務的承受,。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但這里的房屋,,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產權房和以標準價購買并已辦理產權證的公房(俗稱房改房),。未購買并辦理產權證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不是死者的個人遺產,,自然不能繼承,。因此,公房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原有的房屋租賃關系自然消滅,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是作為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優(yōu)先承租該公房的權利,,這種權利絕不是由于繼承而來,而是在原承租基礎上,,重新建立的租賃關系,。
根據相關規(guī)定可以看出,房屋承租人,,在死亡之后該租賃合同自然消滅,,但作為共同居住的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因此,,死者的親屬如果要繼續(xù)使用該房屋,,則需與房管局或出租人協商一致,變更承租人,,才能繼續(xù)居住使用,。對房管局按成本價出售給承租人的住房,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有權按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來繼承該房產,。
據此,,公房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guī)定:“城市市區(qū)的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集體所有,。”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戶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于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zhí)行國家的行政法規(guī),,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集體,,而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因為遺產必須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
所以,,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
網友咨詢:公房繼承糾紛
我家有公房兩間,,房屋租賃證上是我奶奶的名字,,每月給房管局交著幾十元的房費,我們一家三口和我奶奶各住一間,,現在房子面臨的拆遷,,我奶奶于2010年已去世,,房產證上的名字沒有變更,還是我奶奶的名字,,據說我奶奶去世前留了一封遺囑,,說這兩間公房歸我姑姑所有,但這個遺囑從始至終我們一家三口都沒見過,,房屋現在面臨著拆遷,,我姑就拿著房產證和這個遺囑去開發(fā)商那兒,開發(fā)商憑著這個遺囑和房產證就給我姑私自簽了協議了,,這些之前我們都不知道,,直到開發(fā)商去拆我家房子,才知道我姑已經把房子交了,,跟開發(fā)商已簽好協議,,所以開發(fā)商強拆了我家的房子,我想問問,,我奶奶生前立的這個遺囑有效嗎?我們現在怎樣拿起法律的武器,,爭取到我們應得的權益,,謝謝!
婚姻幫律師解答:
既然該房產屬于公房,,那就不屬于你奶奶的遺產,,你奶奶無權處分該房產,她立遺囑處分該房產是無效的,,你們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你姑和開發(fā)商簽的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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