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子女可以有繼承權嗎?
2014年2月中旬,,咨詢電話:“請問我縣有一個女子小鳳(化名)與一臺胞林勝(化名)生活在一起十幾年,,小孩已十二歲,林勝于3個月前突然車禍去世,,小鳳把林勝火化埋葬后去臺灣辦理戶口注銷手續(xù)時,,被早知林勝在臺灣有房產等遺產,可以由大陸的妻兒繼承,。由于十幾年前兩地關系緊張,,辦理結婚手續(xù)很難就沒有辦理,長期生活在一起獲得家人與親朋好友認可,,小鳳與林勝再也沒有補辦結婚手續(xù),。沒有結婚證,繼承臺灣方面的遺產出示林勝與孩子的親子關系證明也可以,請問中心可以出示這個證明嗎?”
但是經過我的仔細詢問:林勝生前沒有留下起法律作用的樣本或是基因信息,。無法獲得林勝的基因信息,,怎能出示他與孩子的親子關系證明呢?只好告訴法官事已至此我們也無能為力。
相關法律知識:
現在法律上已沒有事實婚姻這個說法了,,屬于同居關系,,這種關系不同于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系,妻子是沒有繼承權的,。
但現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非婚生子女必須有DNA證據,,本案中的臺胞林勝沒有留下DNA證據,,所以法律不支持孩子繼承其遺產。
二,、事實婚姻離婚?
【摘要】
事實婚姻與經登記的婚姻關系一樣實行無約定條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制,,如無約定,凡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只要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關系其本質屬于合伙,如無約定,,雖在同居期間取得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財產,,只要不能證明是共同所有的,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規(guī)定,,婚前個人財產不能隨時間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基本案情】
被告張強(1960年生)與原告劉美(1964年生)經人介紹認識于1986年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劉美嫁到張家開始同居生活,。后劉美將自己的戶口遷往張強戶口所在地,,但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1998年雙方共同出資出力將原屬于張強的房屋在原基礎上進行翻蓋,產權仍登記在張強名下,。同居期間雙方沒有財產歸屬約定,。2006年,劉美以雙方感情不和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同居期間財產,,要求判決將同居期間建蓋的房屋歸其所有,。起訴案由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被告張強答辯應訴亦認為與劉美系同居關系,并同意解除同居,。
【法理評析】
事實婚姻作為同居關系的一種特例,,《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的規(guī)定應理解為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應符合主觀、客觀兩個要件,。
(1)客觀要件: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2)主觀要件:原告起訴時要求離婚,或者原告起訴時要求解除同居關系而被告認為是事實婚姻要求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亦即至少須有一方主張按離婚糾紛進行審理,。符合這兩個要件,法院才能將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雖然原、被告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原告按同居關系起訴,,起訴案由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被告也認為是同居關系,,并按解除同居關系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愿作為事實婚姻對待,,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系進行審理,,并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愿將同居關系上升為事實婚姻,。
網友咨詢:事實婚姻怎么劃定?
法律承認什么條件的事實婚姻,。
婚姻幫律師解答:
自1994年2月1日以前,沒有辦理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事實婚姻。
小編結語:事實婚姻的認定,,男女雙方應當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尤其關鍵的是,事實婚姻的男女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會認定為事實重婚,。希望本文中關于事實婚姻的子女可以有繼承權嗎,,事實婚姻離婚的知識對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幫助。事實婚姻的子女可以有繼承權嗎,,事實婚姻離婚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更多關于事實婚姻的子女可以有繼承權嗎,事實婚姻離婚的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 ,,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