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現在還保護事實婚姻?
【案情】
原告戴某稱,,其與被告殷某于1993年1月在老家舉辦了傳統(tǒng)結婚儀式,婚后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但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符合事實婚姻構成要件,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請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以案說法】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xù),,因此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婚姻登記。事實婚姻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qū),,事實婚姻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一方面是因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認為舉行了婚禮就算結婚;另一方面,,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甚至有的人是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的,,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jiān)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tài),。
針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因為原告戴某和被告殷某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在老家舉辦了傳統(tǒng)結婚儀式,,該案件應當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
對于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tài)度和主張,。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認主義,。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并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行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注意】
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記的人,應當早日登記,,既是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也是在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事實婚姻與重婚怎么認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對于出現事實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認定的,。在確定屬于重婚罪后,構成重婚的行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應有的責任,。
網友咨詢: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現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是否已經算離婚?
85年就在一起生活的事實婚姻,有一個兒子25歲,現在男方放棄所有財產,凈身出戶,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離婚,那是否就是離婚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男方再婚,是否會構成重婚罪?
婚姻幫律師解答:
1.如果在現行婚姻法生效之前,,雙方的關系就已經能構成事實婚姻要件(以夫妻名義同居等),則司法實踐中雙方的婚姻一般會被認定為有效;雙方已經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則婚姻關系解除,。2.如果簽訂離婚協(xié)議后,雙方不再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則男方再婚并不構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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