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guī)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二,、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
現如今,,離婚分財產,貌似是一條老生常談的事了,,可分財產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事實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有關事實婚姻的規(guī)定,而直接依照非法同居關系來定論,。因此,,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三,、事實婚姻的認定時間
在民事審判中對于事實婚姻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從這一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所謂以夫妻名義,,是指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而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
1、雙方自愿結婚;
2,、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需達到22周歲,女方需達到20周歲;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四)男女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若辦理了結婚登記,,當然不成立事實婚姻。
網友咨詢:沒有結婚證但是舉辦的結婚儀式,,法律現在承認事實婚姻嗎?
婚姻問題,有一位與男友處了七年,近而結婚,然在結婚后,男方感情出軌,女友想到離婚,但又沒有結婚證,但是他們舉辦了結婚儀式,法律可以支持嗎?請問該怎么處理?
婚姻幫律師解答:
沒有結婚結婚證就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只是同居關系,不存在離婚之說,!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關于事實婚姻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