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的本質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未經(jīng)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
但考慮到我國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我國新的《婚姻法》已經(jīng)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xiàn)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jīng)登記有合法手續(xù)的婚姻,。
二,、在什么情形下屬于事實婚姻呢?
(1)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3)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三,、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以時間為界限劃分事實婚姻的離婚:
(1)1994年2月1日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此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法院會先行調解,,經(jīng)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fā)給調解書或裁定書,;若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后
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在此種非婚同居的情況下如何離婚,?
這種情況下的男女雙方不存在合法婚姻關系,,也就沒有離婚這一說,所以男女雙方的同居關系自行解除就可以,,如果單純就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也有一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那就是在訴訟中涉及男女雙方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糾紛,,法院依法審理。
【基本案情】辦了婚禮未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如何離婚,?
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于1980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85年11月3日(農歷9月21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1989年12月11日生有一子;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務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并自1999年上半年分居至今,,雙方分居期間曾于2002年7月達成離婚協(xié)議,,但未辦理離婚登記。
法院審判:判決準予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漢壽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未辦結婚登記,,僅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違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原、被告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按事實婚姻處理;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經(jīng)調解不能和好的,應判決準予離婚,,因被告未到庭,,本院無法進行調解,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準予原告黃某與被告陳某離婚,。
婚姻幫律師解答: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雖然缺乏形式要件結婚證,,但其實質與正?;橐霾o二致,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前我國農村地區(qū)事實婚姻情況所占比例非常高,,也是適應當時農村社會狀況和獲得了社會廣泛認同的,。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出臺正是充分考慮了很多婚姻存在形式要件不完備的情況,對于條例出臺前的儀式婚予以認可以便于保護廣大婦女,、兒童權益,,但是婚姻登記是我國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制度,婚姻登記作為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管理制度未來的發(fā)展方向,所以作出規(guī)定,,對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前滿足婚姻實質條件的應該與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護;對于1994年2月1號之后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關系應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本案原、被告1985年農村習俗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故按照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了審理和判決。
小編結語:對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生效前滿足婚姻實質條件的應該與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護;對于1994年2月1號之后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關系應按照同居關系處理,。更多事實婚姻怎么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