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分居期間的債務的認定:
1,、分居不是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fā)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fā)的準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xù),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支持?/p>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為支付一方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shù)奈幕?、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xié)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為了更好的認識上述問題,下面讓我們看一則案例:
【案例】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因關系不睦,,于2013年兩人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2月王某起訴李某離婚未果,,后于2014年8月再次起訴離婚,。
離婚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王某意外收到一紙訴狀,,原來在分居期間,,李某于2013年5月向孫某借款20萬元,借期一年,。
借款到期后,,李某無法歸還,孫某把王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夫妻承擔該筆債務。孫某認為,,該筆債務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借,,應該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而王某認為,,兩人已經分居一年多,,雙方沒有經濟往來,借款一事她根本不知情,,也沒有用做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應該屬于李某的個人債務。
本案中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到底如何認定呢?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我國婚姻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夫妻分居期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我國婚姻法將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目的一是對內和睦夫妻感情,,二是對外表現(xiàn)為家事代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司法實踐中本案多數(shù)情況下還是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那么,“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判斷標準又是什么呢?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一般以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有無共享債務的利益為判斷標準,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參照上述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
(2)為支付一方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yǎng)義務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shù)奈幕⒔逃?、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xié)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yǎng)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xié)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網友咨詢:夫妻分居后產生的債務承擔問題如何解決?
1、雙方感情破裂,,分居兩地,,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另一方發(fā)生債務,,離婚時,,不知情一方,是否需承擔債務連帶清償責任?(分居時間未滿兩年)
2,、婚前父母購買的商品房,,房屋以兒女名義購買,在婚后轉讓出售,。因購買時是由妻子父母出資,,出售時夫妻雙方已簽訂公證書,對該房屋出售表示無疑義,。在夫妻雙方決定離婚時,,丈夫提出要求追索房屋出售時的房屋總價款的50%,是否法律予以支持?婚后產生的按揭貸款的償還,,已償還部分,,是否應該作為夫妻雙方的家庭共有財產?(婚后未承擔供房按揭責任)。
婚姻幫律師解答:
1,、對于不知情的一方,,可以不承擔債務連帶清償責任,但是需要有相關的證據(jù)證明其不知情
2,、父母在婚前給子女買的房屋,,如明確是給其子女的,則屬婚前個人財產,如無明確表示,,你說的情況,,主要看其父母當初買房時是否是明確給你個人的,如無明確表示,,則可以認定是給你和你愛人共有的,,屬共同財產,那么你愛人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按揭貸款,,婚前的部分是你個人所有的,婚后的屬于共有財產,,在離婚時,,只對婚后的貸款進行分割,如對方沒有承擔供房,,又有相關的證據(jù)證明,,那么法院不可能把你在婚后的個人承擔的供房款進行分割,但是對其它在夫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要作出分割的,。
小編結語:夫妻在分居期間欠下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嗎?很多人很簡單的認為這筆債務只是個人債務,不需要雙方共同償還,。確實,,對于這個問題,也存在分歧,。但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居不等于離婚,。因此債權人享有追償權!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就介紹到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夫妻共同債務法律問題可以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