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假離婚變成真離婚怎么辦?
3年前,,我知道單位將要實行貨幣分房制度,,并從相關人員那里看到了尚未經過職代會通過的實施辦法草案,,從中知道像我這樣已有建筑面積90多平方米的住房(系丈夫單位分配),超過了我在單位按職務享受的住房面積,,因此與貨幣分房無緣,。當我發(fā)現(xiàn)“離婚一年以上的單身無房職工,可以按現(xiàn)有職務享受貨幣分房待遇”這一條款后,,便冒出了一個大膽的想法———假離婚,。回到家里,,我與丈夫細細一說,,他居然也同意了,。假離婚后,,我與丈夫還是生活在一起。去年初,,單位正式實行貨幣分房,,我作為離婚后的無房戶,按我的崗位職務可享受40平方米的貨幣補貼,,計10.8萬元,。誰知,半年后,,憑著女人的敏感,,我發(fā)現(xiàn)丈夫變心了。有一天,,他居然徹夜不歸,。我與他大吵了一場,可他竟這樣回答我:“你還管我呀,,我們不是離婚了嗎,?”“不是說好是假離婚的嗎?”他說:“可是離婚證書不是假的……我們真的分手吧,!”面對這突如其來的當頭一棒,,我頓時淚如泉涌……
請問,雙方說好的“假離婚”,,是不是一種約定,,有沒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面對已經破裂的婚姻,,我該怎么辦,?
婚姻幫律師解答:
我想從兩個方面來回答劉女士提出的問題。
一是假離婚有沒有法律效力,?
結婚是一種身份契約,,以男女雙方的意思表示為要素。因而婚姻必須是自愿的。雙方只有在婚姻關系的締結上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結婚的合意,,才能登記結婚?;橐鲎杂砂ńY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層面,。夫妻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可以協(xié)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與結婚一樣,離婚也是一種身份協(xié)議,,同樣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協(xié)議生效的條件,。
假離婚乃婚姻雙方主觀上無離婚意思,客觀上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的虛假行為,。假離婚屬于通謀虛偽的表示,,是一種騙取離婚證(離婚登記)、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違法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實”,;第58條則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這就是說,虛假的表示,、非真意表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縱然假離婚業(yè)已登記,,且當事人獲得了離婚證,,該離婚協(xié)議仍屬無效協(xié)議,離婚登記也無效,。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由于假離婚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其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自始無效,,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而無須當事人提出申請,。就是說,啟動撤銷離婚登記的程序,,并不依賴于當事人或當事人以外的個人或單位,。婚姻登記機關不知假離婚之事實的,,當事人及當事人以外的任何個人或單位都有權反映真實情況,,有權要求婚姻登記機關實施撤銷行為。
劉女士應當主動向婚姻登記機關說明自己假離婚的事實,,并提供有力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同時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假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但是劉女士還要作好另一個思想準備———必須面對因這起假離婚而獲得10.8萬元貨幣分房款如何辦的問題,。劉女士所在的單位作為利益所有人,有權要求劉女士返還其因假離婚所獲得的不當利益,,因為給付利益的法律依據(jù)已不復存在,。此外,,如果劉女士所在單位在實施貨幣分房方案中對弄虛作假情形另有處罰規(guī)定的,,那么她還得接受這些處罰。
二是假離婚可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離婚是雙方通謀的虛假表示,,在當事人之間不發(fā)生效力。然而,,它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而非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第三人因相信當事人的離婚登記而與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如登記結婚),,當事人不得以離婚登記無效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79年在致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陳某訴張某“假離婚”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假離婚后,離婚當事人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應維護后一婚姻關系,。該案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協(xié)議離婚,并共同申請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后張某與朱某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原告陳某以“自己與張某的離婚登記是張某用先離婚后結婚的欺騙手段造成假離婚”為由要求法院予以撤銷,,并要求法院廢除張某與朱某的婚姻關系,,維持自己與張某之間的夫妻關系。法院并沒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是保護了張某與朱某的婚姻關系,。
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基于維護婚姻安全考慮,。假離婚雖不具有離婚的效力,但是國家機關的離婚登記以及國家機關簽發(fā)的離婚證卻具有極強的社會公信力,。在離婚登記被撤銷及離婚證被收回以前,,人們有理由相信其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在信賴國家機關登記行為的基礎上所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尤其是婚姻關系不應當被推翻,,否則,人們將因恐懼婚姻“風險”而不敢與離婚者結婚,,即便斗膽成婚,,也唯恐因對方假離婚而使自己的婚姻無法律保障,婚姻的安全感蕩然無存?,F(xiàn)行法律雖無假離婚者再婚后之婚姻關系應受保護的明文規(guī)定,,然而死亡宣告撤銷制度中的相關規(guī)定可資類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這一條款有參照意義,。劉女士在與丈夫假離婚之后,其丈夫另有新愛,,可以有兩種結果:一種是假離婚后的丈夫與別的女性(即第三人)相愛,,只要他同意與第三人斷絕關系,并同意與劉女士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假離婚登記,,那么劉女士可以恢復與丈夫的婚姻關系,;另一種是,如果假離婚后的丈夫因為已經離婚,,與第三人相愛,,并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那么法律就會保護他與第三人的婚姻關系,。這樣,,劉女士只能吞下由自己一手釀造的這杯弄假成真的苦酒。但愿劉女士遇到的是前一種情況,。
小編結語:“假離婚”只是一種“民間概念”,。從法律的角度講,,“假離婚”或“假結婚”的行為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只要是通過合法手續(xù)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一切“離婚行為”法律都是承認的,。更多假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