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白某(原告)與董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系,。原告之子與被告董某與2000年3月登記結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隨其母董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法院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洪某,、白某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佳佳,被告董某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評析: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監(jiān)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拘留或罰款),。但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guī)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正確的行使探望權(隔代)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本案中原告雖不是法定的探望權的主體,,但本案一個基本事實,,是兩原告與被告之女佳佳是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具有親屬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兩原告晚年喪子,,其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又將對兒子思念寄托在孫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許原告進行適時探望,不僅將喪失親情的機緣,,對已年逾花甲的兩原告,,無疑也是極大的心理傷害,不能夠體現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和公序良俗,,更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允許原告行使探望權,是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對兩原告來說不僅是一種作為祖父母對孫女責任,,而且隔代探望,雙方保持相互往來,,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親情,對原告來說也是心靈的慰藉。從佳佳方面講,,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親情,,兩原告與其交往,,也會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認知感與歸屬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況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體現,。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guī)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但應考慮被告撫養(yǎng)女兒的實際情況,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節(jié)假日適時適用,,進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權期間,如果原告有對佳佳的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佳佳的身心健康。
網友咨詢:子女探望權
探視權與探望權一樣嗎,?
婚姻幫律師解答:
探視權和探望權在實際權力義務上沒有區(qū)別,,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小編結語:正確的行使探望權(隔代)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隔代探望權應該受到保護嗎就介紹到這里,更多子女探望權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yè)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