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的探望權如何行使
根據《婚姻法》第38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或者是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的法定代理人,。
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guī)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yǎng)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協商,,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探望的方式主要有逗留式探望和看望式探望。
二,、可以變更子女的撫養(yǎng)權嗎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yǎng)能力發(fā)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yǎng)權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因此,,子女的撫養(yǎng)權是可以變更的。
網友咨詢: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怎么規(guī)定,,多就可以去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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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幫律師解答:
一、探視權時間,、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guī)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guī)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guī)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子女探視權,、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小編結語:從文中我們可以了解到,,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guī)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yǎng)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标P于探視權的相關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