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二審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翟照安律師(我本人)擔任唐某某訴馬某某、王某某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中王某某的二審代理人參與庭審活動,。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并圍繞本案的幾個焦點問題,,特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請予以重視并采納: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認定唐某某借給馬某某的證據(jù)不足。
1,、借貸雙方非真實意思表示,,原告非借款合同的真實債權(quán)人。
一審中,,馬某某,、證人陳某某均承認馬某某向陳某某借的錢,并且陳某某和唐某某也承認錢是通過陳某某手中給的馬某某,。陳某某在一審中也承認當時沒有告訴馬某某錢是唐某某的,,唐某某和馬某某并不認識,事先不可能達成借款意思表示,。證人陳某某的證言,、唐某某、馬某某的表述均證實出借人的名字是唐某某自己添上去的,。私自添加出借人是唐某某的個人意思,,事先沒有得到借款人的認可。并且,,一審原告唐某某承認在借款到期后一直沒有向被告催討,,而是由證人陳新華催要過。并且,,唐某某的出具的借條3萬元格式和曾經(jīng)被告一借陳某某11000元的借條格式相同,。
2、借條缺乏真實性,,借貸雙方存在惡意虛構(gòu)債務事實。
此案借款時間是2010年11月18日,,在此之前王某某已經(jīng)提起兩次訴訟離婚,,第一次是2010年5月份,當時經(jīng)過雙方家人及單位的協(xié)調(diào)王某某做出撤訴處理,。第二次是2010年11月2日,,2010年11月29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上訴人王某某在提出第二次離婚起訴期間,原審被告1又和原審原告達成借款協(xié)議,,存在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借款的事實,,以達到訛詐的目的。借條上有“擔保人”一項,,然而,,對于相互不認識的借貸雙方,竟然沒有讓雙方都認識的陳某某做擔保,,并且借款期間無利息,,不合情理和法理。
3,、借款來源不清,。對于4萬元的借款唐某某在一審中始終沒有說出款項來源,也無取款憑條 ,,又無轉(zhuǎn)賬憑證,,來證明當時存在4萬元現(xiàn)金的事實。
4,、借款用途不清,。在一審中,原告唐某某不知道被告一借款用途,,也沒有問被告一,。陳某某是通過麻將館的老板認識的馬某某,在明知道馬某某存在賭博惡習,,并且在外借款很多,,仍然答應借錢給馬某某,存在明知或者是應該知道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用,。馬某某因賭博欠下許多債務,,經(jīng)常有人到家和單位討債,以至于居委會,、街坊鄰居都知道此事,,單位也因此和馬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馬某某在第一次離婚的時候也承認自己因賭博而舉債達95萬,。
5,、借款去向不明。原告沒有經(jīng)營任何項目,,也沒有將款項交給其妻王某某,,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因馬文華賭博欠錢較多,,每次都是借高利貸償還以前債務,。
6,、借條存在瑕疵,出借人簽名的時間沒有查清,。一審原被告及證人均認可借條當時沒有出借人的名字,,屬于后來添加,也就是說即便是這個借條丟掉,,也有可能被他人撿到后索債,,不在情理之中。并且原告和證人所說的出借人簽名的時間相互矛盾,。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沒有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來龍去脈,,準確判斷債務的性質(zhì)到底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而僅憑借一張存在爭議的借條就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是錯誤的,。
1,、原審判決擴大了《婚姻法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2》)第24條的適用范圍?!督忉?》第24條是對婚姻法第41條所作的解釋,,其解釋的根據(jù)是婚姻法第41條。而婚姻法第41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以此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其特定的構(gòu)成要件,,即只有“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除非有共同合意,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而,,適用《解釋2》第24條前提條件是婚姻法第41條。如果脫離此條規(guī)定,,《解釋2》第24條不僅沒有解釋的根據(jù)和基礎,,而且直接按照《解釋2》第24條推定判決,一方虛假債務,、因賭博等違法債務,,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顯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審判決忽視了適用《解釋2》第24條的前提條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的馬某某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庭審中也明確承認自己存在賭博惡習,,并欠他人95萬元債務,,這些債務很多都是非法的。另外,,王某某所居住的房屋因無錢繳納電費,,被供電公司多次催要并予以停電長達近一年的時間。王某某為了給孩子繳納學費曾經(jīng)向他人借過1500元,。這些充分說明馬某某所借一審原告的這筆4萬元借款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被其個人用來個人揮霍、非法賭博所用,,并沒有用于家庭生活,。
2、原審判決違反了家事代理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17條規(guī)定: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之間具有家事代理權(quán)“,。根據(jù)上述解釋,夫妻一方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的家事具有代理權(quán),,而“因日常生活需要”就是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就其債務而言,當然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否則,,就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也說明夫妻共同債務只能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審判決顯然是違背了家事代理原理,。本案中,一審被告王某某和馬某某自第一次起訴離婚之后就已經(jīng)不在一起生活,,馬某某也經(jīng)常不回家,。王某某和其兒子都是經(jīng)過其母親送飯或者到其母親家里吃維持生活。因此,,雙方不可能存在共同舉債的可能性,。
3、原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錯誤,。雖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由舉債人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積極事實舉證證明,,而不應由非舉債方對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消極事實舉證證明,。舉債人不能舉證時,應該由第三人(債權(quán)人)舉證證明其借款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在舉債人或者第三人已經(jīng)證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時,,非舉債一方如果要抗辯第三人,,則應就《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的兩項法定抗辯事由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或者沒有兩種排除情形時,,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本案舉債人或者第三人沒有完成“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舉證責任,非舉債人一方不存在就《解釋(二)》第24條規(guī)定的兩項法定抗辯事由進行舉證問題,,法院也不能在沒有查明債務是否存在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直接適用《解釋(二)》第24條進行推定?!督忉專ㄒ唬┑?7條規(guī)定:“(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quán)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quán)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對于超出家事代理權(quán)限的,,只有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對于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是“他人(債權(quán)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當由債權(quán)人舉證證明,。只有債權(quán)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債權(quán)人;否則,,另一方可以對抗債權(quán)人,。因而,原審將舉證責任完全分配給夫妻非舉債一方,,違背了上述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定,。這種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分配,明顯是對夫妻非舉債一方的權(quán)益的不公平,,也容易造就夫妻一方隨意或是惡意舉債,,不利于家庭和諧生活及社會穩(wěn)定。
4、原審債務的事實和性質(zhì)的認定上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在認定夫妻債務事實時,,簡單地按照《解釋(二》第24條直接進行推定,沒有審查借款的真實性和借據(jù)與借款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性,,導致其所認定借款事實存在重大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針對第二十四條的理解:“確認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享有,,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fā)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其為共同債務,。”根據(jù)上述兩個判斷標準,,綜合本案事實,應認為馬某某和王某某沒有共同向債權(quán)人舉債的合意,,王某某也沒有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不僅僅存在事實不清,,而且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為了維護夫妻非舉債一方的合法利益,,杜絕舉債一方的惡意和非法舉債,,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確定此案借款屬于馬某某個人債務,,非夫妻共同債務,。
此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某某某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小編結(jié)語:夫妻一方對外所舉債時,,債權(quán)人不知道其財產(chǎn)約定狀況的,,無論是否以夫妻個人名義舉債,對外所欠之債均應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清償,。但當?shù)谌嗣髦搶Ψ蚱薷髯缘呢敭a(chǎn)歸各自所有,,且以夫妻之一方名義舉債,則債務人僅為舉債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該方的財產(chǎn)清償,。更多夫妻債務代理詞的相關(guān)法律問題,請撥打婚姻幫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資深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